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29号
申请人:张某阳,男,2009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和瑞欢乐城2期7栋,身份证号码2105*********1512。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3月2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告知不服,于3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4月3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于4月7日提交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案申请存在以下问题: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能独立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供申请人有固定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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