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林业局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6项)
单位: 鼎城区林业局 填表人: 梁建军 联系电话:19892600209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具体情形 | 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进行工程项目造林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修改,1997年6月15 日施行)第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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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木良种壮苗已达到计划的90%以上不足100%,首次实施并及时纠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2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罚: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能主动纠正的,不予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3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 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
4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未 依法备案 |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可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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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5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记录项目不全,但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经批评教育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6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自行恢复林业服务标志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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