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1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
2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 ||
3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
4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
5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 ||
6 | 对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 ||
7 | 对采伐、移植古树名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 ||
10 | 对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
11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
12 | 对擅自复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 ||
13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 ||
14 | 对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 ||
15 | 对占用重要湿地未恢复、重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 ||
16 | 对破坏自然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
17 |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
18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9 | 对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0 | 对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1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
22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
23 |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
24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5 | 对非法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
26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
27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 ||
28 | 对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
29 | 对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
30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
31 |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32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 ||
33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34 | 对破坏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 ||
35 | 对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候鸟主要栖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 ||
36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 ||
37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
38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
3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
40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 ||
41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 ||
42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43 | 对在国有林场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 | ||
44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二)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 ||
45 |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林业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 ||
46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林业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 ||
47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林业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四第一款: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
48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49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50 |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
51 |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
52 |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
53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54 | 对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55 | 对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
56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 ||
57 | 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草种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 ||
58 | 对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在权属确定之前,其林木有害生物防治责任,由争议各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 ||
59 | 对违反规定调入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 ||
60 | 对违反规定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在林地及其周边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回收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备的松木材料,并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从疫区调入的松木材料及时复检,发现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治措施。 | ||
61 | 对违反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 ||
62 | 对违反品种审定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 ||
63 | 对违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 ||
64 | 对违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5 | 对未执行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 ||
66 | 对违反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 ||
67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
68 |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
69 | 对违反林草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 ||
70 |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 ||
71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草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
72 | 对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 ||
73 | 对伪造林草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74 |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草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 ||
75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 | ||
76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 ||
77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78 |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9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80 |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
81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
82 |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
83 | 对除开矿以外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4 | 对毁坏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 ||
85 | 对不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或不服从森林公园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条: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自觉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 ||
86 | 对不执行森林公园规划和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 ||
87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
88 |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 ||
89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
90 |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91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
92 | 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3 |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 ||
94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
95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 ||
96 | 对拒绝、阻碍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
97 | 对拒绝、阻碍湿地保护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
98 | 对拒绝、阻挠林草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 |
99 |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100 | 对非法改变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 ||
101 | 对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 | ||
102 | 对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 ||
103 | 对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食用林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四条: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食用林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 ||
104 | 对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二条: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鲜、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 ||
105 | 对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 ||
106 | 对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二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107 | 对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 ||
108 | 对违规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 ||
109 | 对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 ||
110 | 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 ||
111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一类外来物种。 | ||
112 |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 ||
113 | 对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
114 | 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
115 | 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
116 | 对移植古树名木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皆伐、移植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古树名木。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 ||
117 | 对植物园设立许可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第六条:设立植物园,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
118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
119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 ||
120 | 林草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 ||
121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122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
123 | 对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 ||
124 |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
125 |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
126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127 | 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 ||
128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 ||
129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130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131 | 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132 |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
133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
134 | 对外来物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做好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和防治工作。 | ||
135 | 对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136 | 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促进油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支持油茶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苗木生产者使用国家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或者推荐品种以及获得国家新品种权的油茶品种,分品种培育容器大苗,实施科学培育,提升种苗质量。 | ||
137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138 |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
139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140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141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142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
143 | 对涉嫌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144 | 对逾期未按规定恢复重建重要湿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5 |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 ||
146 | 对野生动物执法时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
147 | 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148 | 对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149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0 | 对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
151 | 对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152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
153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154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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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 ||
156 | 对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157 |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 ||
158 |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159 | 对湿地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 ||
160 | 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 行政征收 | 常德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161 | 对林木良种补偿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162 | 对退耕还林补助的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
163 |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164 |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165 |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166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167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168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
169 |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170 |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171 | 对禁猎区、禁猎期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 ||
172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 ||
173 | 对古树名木等级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承办)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和公布: | ||
174 | 对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常德市林业局(承办)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建立防护制度,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 ||
175 |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176 |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的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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