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24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M4TPT1P)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荷花村八组
邮政编码:4151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小英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01727191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10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鼎城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依法对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杨广《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过期(证书编号:201430702121,有效期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2、该公司已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5〕30号,4月11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证据:
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该公司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杨广《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过期(证书编号:201430702121,有效期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2、该公司已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以及整改情况;
证据二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杨广《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过期(证书编号:201430702121,有效期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2、该公司已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组: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经营,法人代表程小英;
证据四组: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协议书》一份,证明该公司委托主要负责人向帆处理此案相关事宜;
证据五组: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现有员工情况;
证据六组:程小英、向帆、杨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七组: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安全员杨广《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杨广《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过期(证书编号:201430702121,有效期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组: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已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组: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的规定;
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不予处罚。
行为一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5年4月22日,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应急告〔2025〕24号,于4月27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截止到5月7日,我局未收到该公司的陈述申辩书。
决定对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