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16号
被处罚人:鼎城区镇德桥镇若歆炮竹经营店(经营业主:沈坤,性别:男年龄:32,身份证号码:4307**********3013),邮政编码:415000,联系电话:15*******88
家庭住址:鼎城区镇德桥镇***村**组
所在单位:鼎城区镇德桥镇若歆炮竹经营店 职务:
单位地址:鼎城区镇德桥镇***村**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5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郭凤才、吴京熹接到举报,依法对鼎城区镇德桥镇若歆炮竹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于2025年1月21日将该案移交给常德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负责办理。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以下问题:一、该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含药总量为(盛世辉煌52件31.2kg、红地毯323盘12.92kg、地毯红炮60件36kg、锦冠红波5件5.85kg、精装小子炮650件437.6kg、开门红62件18.6kg、大展宏图47件37.6kg、花开富贵银光炮306件91.8kg、青泉发财炮156件93.6kg、笛音牡丹176件35.2kg、大金鱼43件0.258kg)800.628kg,该零售店核定储存量为300kg/300箱,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超量500.628kg)166.6%;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二、该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检查发现:在主屋住房前门面(未办证)存放有烟花爆竹青泉千足炮4件、花开富贵炮3件、财神雷12个、惊天雷5件、青泉小子炮2件,共计药量5.256kg)。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鼎城区镇德桥镇若歆炮竹经营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应急责改〔2025〕3号、(湘常)应急责改〔2025〕4号,1月21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证据:
证据一组:鼎城区镇德桥镇若歆炮竹经营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该店经营资质以及核定储量,主要负责人沈坤;
证据二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应急现记【2025】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应急复查〔2025〕8号各一份,证明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以及整改情况;
证据三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应急现记【2025】6号、《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应急复查〔2025〕9号各一份,证明该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之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以及整改情况;
证据四组:《调查询问笔录》四份,证明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之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组:2025年1月15日现场核查的烟花爆竹登记表原始清单(二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二页)、现场复查照片打印件(二页)各一份,证明该店超许可载定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以及整改情况;
证据六组:常德市利民贸易有限公司出货单(一页)、常德鼎工烟花爆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货单(三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烟花爆竹是通过批发公司采购的事实;
证据七组:2025年1月22日,现场核查的烟花爆竹登记表原始清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二页)、现场复查照片打印件(一页),证明该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之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以及整改情况;
证据八组:沈坤、林利民、柳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身份的事实;
证据九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鼎)应急罚〔2024〕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于2024年3月5日,因超量经营烟花爆竹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十组: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行为一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行为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
行为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
常德市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9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依据【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载量阶次:C;适用条件: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经营烟花爆竹(许可经营核定药量300箱/300kg,现场检查药量800.628kg,超核定许可限量166.6%),且该店于2024年3月5日,因超量经营烟花爆竹受过行政处罚,属超量50%以上并情节严重情形,建议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二:该店存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在主屋住房前门面上(未办证)存放有:青泉千足炮4件、花开富贵炮3件、财神雷12个、惊天雷5件、青泉小子炮2件,共计药量5.256kg。因未现场查处到经营行为,无法认定违法所得,证据不充分,建议不予处罚。
2025年4月8日,鼎城大队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依法向鼎城区镇德桥镇若歆炮竹经营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应急告〔2025〕16号,2025年4月11日,该零售店向鼎城大队递交陈述、申辩书。当事人陈述申辩:超量存储烟花爆竹非故意,导致的原因是两家批发公司配送不及时,加上销售行情不好,导致积压所致,请求降低处罚金额。综合考虑鼎城区镇德桥镇若歆炮竹经营店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并保证今后守法经营的态度,适当考虑“降低处罚金额”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集体讨论,局案审组一致通过,同意从轻处罚。
决定对鼎城区镇德桥镇若歆炮竹经营店(经营业主:沈坤,身份证号码:4307************013)行为一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二:不予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