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13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训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4J6B5P)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南洋村三组
邮政编码:415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国训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774691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6日,接市民举报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训加油站存在站房住人情况。2025年3月10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谢玲、梅小驹前往核查,发现该加油站确实将站房用作员工宿舍,员工王先军在站内居住。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对加油站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应急责改[2025]9号)。经局领导审批同意,进行立案调查。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常)应急现记[2025]1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应急责改[2025]9号),证明该加油站存在站房内设员工宿舍,且员工王先军在站内居住违法行为;
证据二: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顺加油站法人王国顺和员工王先军《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存在站房内设员工宿舍,且员工王先军在站内居住违法行为;
证据三: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顺加油站法人王国顺和员工王先军身份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证据四: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顺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王国顺从业资格证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其从业资格;
证据五: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顺加油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为合法加油站;
证据六: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顺加油站站内宿舍现场检查图片一份,证明该加油站存在站房内设员工宿舍,且员工王先军在站内居住违法行为; 证据七:谢玲、梅小驹行政执法资格证图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的合法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
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52之规定:“违法行为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规定。裁量阶次为A。适用条件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其员工宿舍中住宿人员有3人以下的。具体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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