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12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汉永加油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2C459L)
地址:鼎城区灌溪镇
邮政编码:4151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连新国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55922365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7日,湖南省应安办督导检查组一行对我区进行检查,发现常德市汉永加油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未采取措施消除如下2个一般事故隐患:一是与站房旁擦车棚内停放有电动车,且有1辆电动车正在充电;二是站房外墙放置有非防爆插座供使用。随即,督导检查组当场交办了以上隐患。鉴于上述违法事实,3月8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谢玲、梅小驹对该加油站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非防爆电器,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拆除相关线路。3月10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以上违法行为证据如下:
证据一:常德市汉永加油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现场负责人严振航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应急现记(2025)1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常)应急现决(2025)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应急责改(2025)8号)等执法文书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两处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拍摄隐患图片一份,证明该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两处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负责人严振航和安全员连雄仙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两处一般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负责人严振航的身份证图片一份,证明其身份合法;
证据五:现场负责人严振航和安全员连雄仙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各一份,证明其从业资格;
证据六:常德市汉永加油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照片一份,证明其为合法加油站;
证据七:常德市汉永加油站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法人兼主要负责人连新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连新国已授权严振航全权处理该案件。
证据八:执法人员梅小驹、谢玲执法资格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性。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序号46之规定:“违法行为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适用条件为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具体标准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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