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4号
被处罚人: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经营业主:曹成喜,性别:男,年龄:51,身份证号码:4324************0797)邮政编码:415121, 联系电话:17********69
家庭住址: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村**组
所在单位: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
单位地址:鼎城区中河口镇麻河口村四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依法对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遍地黄金15600克,银光炮2600克,玫瑰红4500克,红地毯15000克,时时福运来2000克,喜焰18720克,888吉祥如意、发大财7000克,梦初星河2800克,招财纳福、醉美浏阳19200克,吉祥如意12000克,闪光雷18000克,发财雷12000克,电光炮900克,祥云来银光炮6000克,响叮当12600克,电光炮1960克,吉祥炮1800克,吉祥炮400克,极品大地红14400克,紫金盛焰32000克,鞭炮9000克,惊天雷12000克),共计储存药量为220千克,该店核定药量为120箱/120千克,超核定许可限量83.33%。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5〕2号,1月10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组: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超市为合法经营,主要负责人曹成喜;
证据二组: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超市零售烟花爆竹为合法经营;
证据三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违法事实,以及整改情况况;
证据四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组: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主要负责人曹成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六组: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主要负责人曹成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工作管理要求;
证据七组:2025年1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查证烟花爆竹药量超量的实际情况的真实性;
证据八组:2025年1月9日,现场核查该超市烟花爆竹数量的明细表原始清单三页,证明该超市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组: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5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5年1月14日,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5〕2号,于2025年1月16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曹成喜本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止到2025年1月22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书。
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经营烟花爆竹(现场检查药量220千克,许可经营核定药量120箱/120千克,超核定许可限量83.33%),属于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50%以上的范畴。
决定给予鼎城区中河口镇曹胖子平价超市(经营业主:曹成喜,身份证号码:4324*************797)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30000000174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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