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4〕31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李师傅气体供应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7AXBAN02)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施家陂村**组
邮政编码:4151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超明
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5…………7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谢玲、梅小驹检查常德市鼎城区李师傅气体供应经营部发现现场存在一般事故隐患:部分气瓶没有配备安全帽、皮圈,现场没有防倾倒措施。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293号)。8月7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以上问题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4)1287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4)293号)各一份,证明该气体经营部存在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违法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气体经营部存在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拍摄图片一份,证明该气体经营部存在未及时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违法事实;
证据四:李超明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和身份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从业资质和社会关系;
证据五:粟梅兰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六:谢玲、梅小驹行政执法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以上行为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