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35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22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4月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812050),于2025年4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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