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5〕第15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070344645236XT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鼎城区十美堂镇墟场
法定代表人:聂金霞
根据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专项行动小组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过度检查的行为。
2025年9月23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卫生院存在出院患者的现病史、主诉、既往史、入院时体征和临床表现均未提示患者有泌尿系统相关疾病,但入院常规开具泌尿系彩色多普勒检查,并加收40元,涉及345人次,涉及违规金额为1380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9177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9070.6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0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聂金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卫生院2023年8月1日-2025年7月31日期间泌尿系彩超过度检查出院患者明细数据。
证据三:法人聂金霞、医师朱建龙、医师喻菊香询问笔录。
证据四:部分患者的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5〕第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9177元。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医保发〔2024〕14号)第二点,一般C档“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9177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9070.6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06.4元),并对当事人做出造成损失金额1.5倍罚款13765.5元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9177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9070.6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106.4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13765.5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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