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58号
申请人:黄志胜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金霞大道西
负责人吴张,局长
被申请人:常德市拘留所(常德市公安局内设机构)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2025年8月3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2025〕第0765号],以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和常德市拘留所为被申请人,于11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EMS1326367504416)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鼎公(郭)决字〔2025〕第0765号行政处罚拘留决定书。”本机关于11月10日签收上述邮件。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一、两个被申请人的问题。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被复议行政行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2025〕第0765号]系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单独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判断,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常德市拘留所不是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本案被申请人。
二、常德市拘留所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有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标题为“常德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的材料,初步判断该材料由常德市拘留所出具。如果申请人是对该材料不服,认为常德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决定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常德市拘留所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8月31日,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郭)决字〔2025〕第0765号],该决定书中载明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申请人不服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2025年10月30日届满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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