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86号
申请人:何云辉,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1099号
负责人杨珂,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处理并告知,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关于投诉举报常德市鼎城区道勤农资供应中心销售的“生根菌肥和阿维菌素”),挂号信单号为XA26735571236,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0日签收,但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处理并告知。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被申请人称:2025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案涉肥料取样调查,调查情况为:常德市鼎城区道勤农资供应中心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涉嫌违法。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已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立案查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上名为“植轻松农资”的店铺购买“曹氏天正生根菌肥”一袋和“阿维菌素”一瓶,于2025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邮件号XA26735571236),认为案涉产品包装标注适宜范围与该产品肥料登记证上登记的适宜作物不符,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常德市鼎城区道勤农资供应中心退还货款并赔偿,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并奖励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函,于10月17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10月20日,作出《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告知被投诉举报人其销售的产品“曹氏天正”生物菌肥的产品标签的适用作用与肥料登记证不符,并于当日将该案移送至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交邮。
本机关认为: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
于10月17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10月28日作出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款“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接到本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及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之前的行政行为已进行纠正,无需责令其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可视为程序轻微瑕疵,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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