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91号
申请人:石某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2025年7月21日发起的举报事项未予处理,于10月13日以邮件方式(XA3168213474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于11月6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举报常德市湘锦大米加工厂生产的“常德营养纯香米1kg”),挂号信单号(XA31682038644)后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签收该挂号信,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举报办结结果。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截止申请人复议时,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办结结果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案件移送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具体如下: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称常德市鼎城区湘锦大米加工厂(以下称为被举报人)生产的“常德营养纯香米”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行为。次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提供了其与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大米代加工协议》,经核查发现,涉案商品系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被举报人加工生产,产品包装、原料等均由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并由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销售,且涉案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委托方为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见,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涉案商品的所有者和受益者对生产过程具有控制力,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而且其提供的产品包装标识问题是导致违法的根本原因,据此,委托人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才是涉案违法行为的真正责任主体。另经查,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常德市西湖管理区乡建湖村1组。鉴于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通过邮寄和电话的方式将本案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不予立案,且本案已移送至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可直接与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的处理结果予以告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31682038644)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德市鼎城区湘锦大米加工厂(下称被举报人)生产的“常德营养纯香米1kg”虚假标准营养成分表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罚被举报人并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于7月24日签收该挂号信。7月2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移交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下称鼎城大队),鼎城大队至被举报人处调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等证件、其与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签订的书面《大米代加工协议》和案涉商品的检验检测报告。7月2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涉产品是被举报人受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涉嫌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应由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为由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7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移送至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29日,被申请人将载明“因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为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洲乡建湖村1组,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7月29日将投诉举报线索移送至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请你直接向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自行与该局联系”的《投诉举报情况回复》通过EMS1391160151313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7月31日签收该邮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之规定,案涉产品系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被举报人生产,由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涉产品责任,而常德良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因此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将举报线索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故被申请人属于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履行了案件线索移交及告知职责,申请人的举报监督权利已予实现。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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