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54号
申请人:魏世豪,男,1998年10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负责人:史道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玲,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思南,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受理情况,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受理情况违法及后续的所有程序,责令其在期限内对投诉请求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日通过挂号信(XA44262492150)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绿茵酒店。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至申请行政复议时两个多月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相关的受理情况。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可见,投诉与举报为两条线同时进行,为两个不同的行政程序。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中明确投诉时诉求为“组织双方调解,对违法线索立案调查”,明显为投诉加举报,且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符合《办法》中的投诉应当受理的情形,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任何形式告知,被申请人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未履行其必要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失。
一、已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2025年3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信件,申请人称使用鼎城区绿茵酒店(以下简称绿茵酒店)分装沐浴露导致局部瘙痒,要求依法对该酒店进行处罚并给予赔偿。3月1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绿茵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绿茵酒店于当日出具《拒绝调解声明》,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调解程序。
经调查核实,绿茵酒店涉嫌经营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5月6日向绿茵酒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市监鼎处罚〔2025〕7号)。
2025年3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当日9:50至10:25,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申请人手机号码“15596825367”,均未接通。7月3日,被申请人再次将案件处理结果向申请人予以告知。
二、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
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累计投诉169次、举报143次,其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件。综合考量申请人对相关规定及投诉流程的熟悉程度,以及其投诉目的主要为获取赔偿及奖金奖励等情况,其行为不符合正常理性人所认知的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实质上属于职业打假人。申请人的行为是以获利为目的的恶意举报,不仅目的不当,还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23日在鼎城区绿茵酒店住宿,认为该酒店的分装沐浴露、洗发水致其局部瘙痒。后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请求为:1.组织双方调解,退赔费用;2.对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并处罚;3.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4.书面告知行政文书,公示处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签收,并于3月10日对被投诉举报人鼎城区绿茵酒店现场检查,当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拒绝调解声明》,拒绝接受调解。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3月17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
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市监鼎处罚〔2025〕7号),给予鼎城区绿茵酒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识“峰洁卫浴®”分装盒2个;2.没收“草绿香香氛沐浴露”1桶,剩余0.5KG、“草绿香柔顺洗发水”1桶,剩余0.5KG;3.罚款4800元,上缴财政。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魏世豪投诉举报”的回复》,并于7月4日邮寄至申请人处。申请人于6月2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投诉是否受理情况,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称就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告知,但其电话未接通以及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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