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7号
申请人:何严硕,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154497580)。
申请人称:根据西宁交警公众号对礼让行人规则介绍:“行人已在斑马线,未进入机动车道,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行人尚在非机动车道。
非现场执法取证设备设置未查询到公示信息。
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申请人在通过斑马线时,行人几乎同步跨上非机动车道斑马线,驾驶人应主动观察路面信息,过分强调了驾驶员对路旁信息的注意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社会公示《关于鼎城区新增违法抓拍系统的公示》,申请人称未查询到非现场执法取证设备设置公示信息不属实。
二、申请人2024年2月27日18时31分驾驶湘AA99A6的小车在常德市鼎城区阳明大道与鼎城路交叉路口路段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357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对其实施处罚。
三、“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申请人在通过斑马线时,行人几乎同步跨上了非机动车道斑马线,驾驶人应主动观察路面信息,过分强调了驾驶员对路旁信息的注意义务”。从对该车违法取证的四张图片上可以清楚看到该车驶入人行横道前的时间是2024年2月27日18:31:21,驶离人行横道的时间是2024年2月27日18:31:22,仅仅一秒钟的时间就通过了人行横道,湘AA99A6的小车驾驶人没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且被申请人的取证图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244-2015,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后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和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湘公交管【2019】45号文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依据充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7日18时31分许,申请人驾驶牌照为湘AA99A6的机动车通过常德市鼎城区阳明大道与鼎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认定申请人存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154497580),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并记3分。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244-2015)第3.1条规定:“机动车违反人行横道让行规定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车身任何部位没有进入人行横道区域,遇已进入人行横道且未闯红灯的行人即将通过机动车前方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中遇到人行横道,还未进入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进入申请人车辆所在车道的人行横道,正朝申请人车辆所在车道前进,即将通过申请人车辆的前方,申请人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关于非现场执法取证设备的设置未查询到公示信息的主张,在常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21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鼎城区新增违法抓拍系统的公示》中显示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增的23处违法抓拍设备中包含“鼎城路与阳明大道交叉路口至鼎城路与大湖路交叉路口路段”,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根据西宁交警公众号显示“行人已在斑马线上,未进入机动车道,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而本案行人尚在非机动车道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查处“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公交管〔2019〕45号)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一)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机动车未停车让行的。本案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申请人未停车让行,应当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他省市制定的法规、规章等文件的效力范围主要限于该省市所管辖行政区域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15449758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