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医保处字〔2025〕第18号
当事人名称:常德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30703MA7AY8K62W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善卷路2820号
法定代表人:徐运枝
2025年9月12日,常德市医疗保障局对我局下发了《关于交办2025年国家医保基金监管飞行检查的问题线索的函》,国家医保飞行检查组2025年8月18日至20日,通过对常德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开展专项飞行检查,发现该院存在涉嫌超标准收费的问题。
通过申诉与复核,经局领导批准,2025年11月13日,对常德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超标准收费。X线计算机体层(CT)螺旋平扫收费162元/部位。根据《常德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常医保发〔2022〕16号)第210300001-3项、常医保发〔2024〕3号)第210300001-3项:二级医院,X线计算机体层(CT)螺旋平扫收费应按市二类价格B等每个部位106元。你单位收取X线计算机体层(CT)螺旋平扫162元/部位属于超标准收费行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7月31日,涉及361人次,当事人需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4151.20元,核减已追回的784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3367.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12678.40元,职工医保基金68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徐运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部分患者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及费用清单,证明该院超标准收费的具体违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汇总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2025年7月31日期间医保已出院患者费用与结算明细名单,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情况。
证据五:常德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法定代表人徐运枝、医保办主任陈超群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超标准收费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六:常德善卷椎间盘专科医院X线计算机体层(CT)设备图片,证明设备型号。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医保罚告字〔2025〕第1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需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4151.20元,核减已追回的784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3367.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12678.40元,职工医保基金688.80元)。
综上,当事人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点一般C档:“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占上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0.003%以上,0.03%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5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4151.20元,当事人已退回损失医保基金784元,还应退回损失医保基金13367.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12678.40元,职工医保基金688.80元)。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20050.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保基金13367.2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12678.40元,职工医保基金688.80元)分别缴到: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支出户
账号:840130000000133410001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基金支出户
账号:43050168713709333329-0002
将罚款20050.80元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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