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68号
申请人:丁某娥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吴张,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鼎公(韩)决字[2014]第10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初步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案涉行政处罚的内容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申请人在当场申请行政复议时,经复议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已于2014年被行政拘留,申请人明确表明其已于2014年被行政拘留。另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24年12月7日之日起一年内才知晓案涉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事实,而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故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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