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常德市利民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流向管理制度案
【关键词】
未按要求建立流向管理制度
【要旨】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1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郭凤才、吴京熹依法组织对常德市利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083595416E)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就上述问题责令该店于2025年3月24日前整改完成。2025年3月25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给予立案调查。
证据一组:常德市利民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林利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资质;
证据二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应急现记〔2025〕28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三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该公司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应急复查〔2025〕19号、2025年3月26日现场复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证据四组: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利平、员工李立武(安全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的真实性。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5年4月17日,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应急告〔2025〕18 号,并送达至该公司负责人林利平本人,告知其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有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于4月23日,林利平本人提供了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我局对其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
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确凿,鉴于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裁量,现决定对常德市利民贸易有限公司给予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是一种火工品,从原材料到成品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稍不慎,便会引起燃烧和爆炸,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建立烟花鞭炮流向管理制度,可以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产品来源和流向进行监督,也打击非法走私与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产品,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管理,组织生产经营,从制度上杜绝事故的发展。
【执法人员】
郭凤才 18090224018、13973622968
吴京熹 18090224039、 18673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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