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53号
申请人:柴挺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于10月24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0月31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12月1日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4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5
年10月11日在抖音平台“泰优品保健用品馆”购买了“泰国施玛水15ml/瓶原装正品外用涂抹便携小瓶草本温和缓解浴足剂”。收到产品后发现其无中文标签,同时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此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备案要求)、第三十五条(标签标识要求)等相关规定。基于上述明确的违法线索,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依法查处。然而,被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无法通过商家营业场所及经营者住所联系,我局将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市民向实际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偏差,在法律适用上明显错误,在程序上违法,且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一、被申请人将“当事人下落不明”作为“不予立案”理由,系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下落不明”应“中止调查”,而非“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是案件程序暂停而非终结,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恢复调查。然而,被申请人直接将“无法通过商家营业场所及经营者住所联系”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混淆了“不予立案”与“中止调查”的法律概念与适用场景,属于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严重误读和滥用。2.本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不予立案情形,第二十条规定的四种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均不包括“当事人下落不明”。销售无中文标签、涉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其违法性质明确,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安全,绝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以与该条文不符的理由不予立案,是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已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申请人提供的购买记录和产品照片已初步证明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涉嫌未经备案,构成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明确违法事实。此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且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并在法定期限内。所有立案条件均已满足,被申请人本应依法立案,再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中止。
二、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影响申请人民事维权。被申请人错误认定违法事实并拒不立案,直接剥夺申请人通过行政执法结果进行后续民事维权,尤其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证据基础。2.剥夺举报奖励机会。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可以获得经济奖励。本案中,销售无中文标签、涉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如查证属实,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拒不立案,直接阻止了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从而剥夺了申请人依法获得举报奖励的机会,造成潜在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在事实认定上出现严重偏差,在法律适用上错误百出,在程序上违法,且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市场秩序。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健康安全,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依法立案并全面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无管辖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前,曾收到另一市民对同一被举报人的投诉,后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人自2024年9月起便未在登记地开展经营活动,且根据另案投诉者提交的投诉材料包裹面单显示实际经营发货地址在长沙市岳麓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立案条件。
二、被申请人积极履行职责,不仅对被举报人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而且在发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地实际经营时,积极向房东了解被举报人去向,并调取被举报人在注册营业执照时预留的联系方式,但均无法取得联系,以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核查义务但仍无法核实举报事实,随即被申请人将本案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根据调查情况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程序正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年10月11日花费19.9元在抖音平台“太优品保健用品馆”(下称被举报人)购买了其经营的“泰国施玛水15ml”,因其认为该商品无中文标签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故于10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板块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其举报请求为要求对被举报人依法查处。10月20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移交至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执法大队(下称鼎城大队)。同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对另一韩姓消费者2025年8月16日对被举报人发起的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被举报人已不在其注册地常德市鼎城区阳明路福捷华中城8号楼216室开展经营,该注册地已被其他美容服务商家经营,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10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无法通过商家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联系,我局将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市民向实际经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本机关认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审查审批权限和程序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称支队)以市局名义统一行使市本级、武陵区和鼎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和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或收到辖区内的案件线索后,应当移交支队派驻执法大队汇总、分析、核查、转办。故有权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予以核查处理的机关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已将其移交支队派驻鼎城大队,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不服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申请人举报途径为全国12315平台,在实际操作层面仅能由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而该告知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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