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
为贯彻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349号)和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将鼎城区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
常德市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 部门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80元/证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550元/证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不动产登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10元/证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2 | 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 部门 | 耕地开垦费-优等水田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7.8万元/亩 | 省人民政府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 | |
| 耕地开垦费-优等旱地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5.2万元/亩 | ||||||||
| 耕地开垦费-高等水田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7.4万元/亩 | ||||||||
| 耕地开垦费-高等旱地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4.6万元/亩 | ||||||||
| 复垦费 | 涉企保证金 |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资金数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确定(项目实施复垦工程量计算) | 省自然资源厅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40号)、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规范等文件 | 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 | ||||
| 3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环卫处 | 政府 部门 | 城市道路 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 市、州0.75元/平方米·日,县(市)0.5元/平方米·日。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
| 4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环卫处 | 政府 部门 | 生活垃圾 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生活垃圾处理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财税〔2021〕8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常鼎发改价〔2017〕165号。 | |
| 5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 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 单位 |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 检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全面识别和检测,并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进行判定。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 | |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劳动者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防控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论证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管理提供依据。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6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 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事业 单位 | 职业健康体检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 | |
| 医院消毒以及效果检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医疗机构的消毒效果进行采样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餐具消毒消毒效果检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餐具消毒企业的消毒效果进行采样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公共场所卫 生检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公共场所的环境、物表等进行采样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生活饮用水 检测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生活饮水的提供单位定期采样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
| 7 | 鼎城区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地表水、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特种取水、其他行业、制作纯净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水、循环式冷却取水、水源热泵。 | 一、地表水 1.城镇公共供水:0.08元/立方米;2.特种取用水:0.2元/立方米; 3.其他行业:0.1元/立方米; 4.用于制作纯净水、包装饮用水(山泉水):0.2元/立方米; 5.水力发电:0.003元/千瓦时; 6.火力发电:a.直流式冷却取用水:0.003元/千瓦时;b.循环式冷却取用水:0.6元/立方米; 7、水源热泵:a.开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0.005元/立方米;b.闭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0.1元/立方米。二、地下水 1.城镇公共供水:0.15元/立方米;2.特种取用水:0.5元/立方米; 3.其他行业:0.45元/立方米; 4.用于制作纯净水、包装饮用水(山泉水):1元/立方米; 5.水源热泵开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a.直接外排:0.35元/立方米;b.回灌:0.1元/立方米; 6.闭式水源热泵系统取水:0.1元/立方米。 三、疏干排水 1.直接外排:0.04元/立方米; 2.回收利用:0.01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税(2024)21号 |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开采期间);取土、挖沙、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0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1.0元/㎡,开采期间按照0.7元/吨;挖沙、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按照1.0元/m³;排放废弃土、石、渣按照1.0元/m³ | 政府制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湖南省财政厅 | 《水土保持法》、湘发改价费改〔2021〕473号 | 税务代征 | ||||
| 8 | 鼎城区林业局 | 省林业局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4.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5.《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税〔2024〕10号) | |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勘查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二)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及采挖等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 | 草原植被恢复征收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暂定收费标准为:2.55元/平方米(1700元/亩)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 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 |||||
| 9 | 鼎城区林业局 | 省林业局 | 政府部门 | 湿地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一)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二)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林草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 (一)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二)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15号) | |
| 10 |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 本级 | 事业 单位 |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根据排污权指标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核定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入库级次等缴费信息,向排污单位开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核定告知单》,同步抄送财政、税务部门。排污单位应按核定告知单上的要求,在缴款日期前向税务部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 化学需氧量230元/吨·年 氨氮260元/吨·年 二氧化硫200元/吨·年 氮氧化物200元/吨·年 铅10元/千克·年 镉30元/千克·年 砷10元/千克·年 汞30元/千克·年 铬10元/千克·年 挥发性有机物350元/吨·年 总磷770元/吨·年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关于明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3]20号) | |
| 11 | 鼎城区住建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住宅25元/m2;非住宅50元/m2 | 区政府制定,财政部门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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