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37号
被处罚人:丁龙发
身份证:432***************95
性别:男 年龄:59
邮政编码:415000
联系电话:18…………98
家庭住址: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永丰村一组
所在单位: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廖桥社区颐和电信花园*单元**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11 月 28 日 11 时 40 分,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鼎城区电信分公司代维员李小文(身份证号码:4324*************10)在黄土店清水冲村八组唐方才家进行检修时,不慎从二楼阁楼的孔洞坠落,头部受伤,送往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于 11 月 29 日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0 万元。2024 年 12 月 17 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为成员单位,参与调查的鼎城黄土店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开始调查至 2025年 3 月 3 日调查结束,并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联合调查报告,2025 年 3 月 25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调查组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电信网络维修人员在检修过程中未仔细观察工作环境,不慎从阁楼坠落,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头部受伤,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屋主立即拨打了 120 开展急救,鸿泰公司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电信公司进行了报告,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及政府工作人员参与了善后处理,该事故没有刻意瞒报的情节,目前,赔偿已全部到位,家属情绪稳定,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议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立案查处。经查丁龙发系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2023 年,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月 14 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证据:
证据一组:《鼎城黄土店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2023 年 11 月 28 日 11 时 40 分许,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鼎城区电信分公司代维员李小文在黄土店清水冲村八组唐方才家进行检修时,不慎从二楼阁楼的孔洞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0 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实。
证据二组: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合法性,以及法人代表系丁龙发。
证据三组: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2025 年 4 月 15 日,执法人员对陈全一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丁龙发授权给陈全一负责办理,以及认可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的事实。
证据四组:2025 年 1 月 7 日,执法人员对姚远、2025 年 5 月 30 日,执法
人员对丁国琼等二人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共二份。证明以下事实:1.丁龙发为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2.2023 年,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事实。
证据五组: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丁龙发《2022 年度工资收入明细表》打印件一份,2025 年 4 月 15 日,执法人员对丁华山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丁龙发 2022 年工资收入情况(2022 年工资收入 48636 元)的事实。
证据六组:执法人员提取的姚远、陈全一、丁华山、丁国琼、丁龙发等五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五份。证明相关人员的合法身份。
证据七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2025 年 8 月 6 日,鼎城大队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依法向丁龙发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应急告〔2025〕40 号,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截止到 8 月 14 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决定对丁龙发处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伍拾肆元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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