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4号
申请人:郑艳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劳动巷17号。
负责人贾仁斌,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常鼎征信复字〔2025〕12号,下称《答复意见书》),于2026年1月2日通过EMS1358403408923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月19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由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载复议请求为“鼎城区征收办对合法合理开办28年的有2证齐全有行政许可的临沅路上幼儿园定违法办园关停强拆,低于拆一补一的补偿标准,违背先补偿后搬迁未给齐补偿,有明显不合理,未保住公告中公布的标准。违法侵犯幼儿园法人的财产和征收补偿权益”可知申请人不服的行政行为是政府征收补偿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被复议行为文书仅为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2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书》是针对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所作出的回复,《答复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在2016年鼎城区临江棚改项目中对申请人租赁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情况,且该《答复意见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质影响,故《答复意见书》实质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申请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另申请人如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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