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6号
申请人:段某献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局(原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善卷路2972号。
负责人彭龙,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和2021年10月作出的强制拆除其修建的仓库行为,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缺乏被复议行为存在的文书材料及不符合“一行为一复议”原则,于2026年1月22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1月26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分别就被申请人2021年1月、2021年10月的强制拆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形成本案和常鼎府行复〔2026〕9号案件。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申请人原经营猪场土地上,于2021年1月搭建钢构仓库,被申请人制止其搭建行为,拆除已施工部分。2021年9月,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再次在猪场原址搭建钢构仓库,其搭建部分于2021年10月被拆除。2022年9月,申请人未取得规划许可下第三次搭建钢构仓库。2022年10月2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搭建的仓库实施了强制拆除。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月10月2日的强制拆除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作出了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常鼎政复〔202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2025)湘07行赔终1号《行政裁定书》也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现段成献起诉要求赔偿2021年3月、2021年9月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通过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记载的内容及申请人2023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可以判断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最晚时间为2023年2月,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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