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10号
申请人:郑艳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冀定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6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武陵幼儿园办园情况的说明》(下称《说明》),于2026年1月27日通过EMS1358403263523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结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载复议请求“在征收中,鼎城区教育局和鼎城区征收办在征收中定原武陵幼儿园违法办园关停来征收,请确定此行为违,有违国务院590号令、《土地法》、《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事实理由“定违法办园关停幼儿园,致使幼儿园法人失去财产权和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权益,以及带来合理范围内可预判的损失。损失巨大特申请复议”可知申请人所复议行为是关停原武陵幼儿园决定。而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主要是关于武陵幼儿园1991年-2016年期间经营情况,同时明确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对武陵幼儿园下发了停办通知书及告家长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被申请人作出《停办通知书》和《说明》时间均为2016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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