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11号
申请人:郑艳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中心学校(现已被撤销)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中心学校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回复》,于2026年1月27日通过EMS1358403263523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中心学校系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原直属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不是行政机关,且现已被撤销单位建制。另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系其针对区征收办的鼎征办函[2015]36号来函的回函,属于单位间协调咨询的文件,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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