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档案局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所涉档案1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由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 |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损毁(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档案1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不予行政处罚,由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 |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所涉档案1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由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4 |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损毁(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档案1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不予行政处罚,由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