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689501226T_654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富贵路灌溪镇**********
邮政编码:41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华建国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8………83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9月11日10时许,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徐海发在车间进行磨钻作业时,手部触碰到手磨机电源线破损处发生触电,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2025年9月18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技术专家参与调查的鼎城灌溪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9·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25年
9月18日开始调查至2025年11月5日调查结束,并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联合调查报告,2025年11月11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调查组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电源线破损)的手持式手磨机,导致在作业时触电,造成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经查,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查阅该公司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资料,7月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人员与实际参加人员不相符,该公司实际员工18人,参加培训员工仅12人,且2月、4月两次培训签到表中员工徐海发签字不一致。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及时发现手磨机电源线破损的安全隐患并整改。2025年11月18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证据:
第一组证据:《鼎城灌溪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9·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5年09月11日10时许,当事人员工徐海发在车间进行磨钻作业时,手部触碰到手磨机电源线破损处发生触电,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一家合法经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华建国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华楠的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华建国的询问笔录一份;一是证明法定代表人华建国认可事故调查报告责任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对手持式电气工具进行排查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教育培训台账》《员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7月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人员与实际参加人员不相符,该公司实际员工18人,参加培训员工仅12人,且2月、4月两次培训签到表中员工徐海发签字不一致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台账》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及时发现手磨机电源线破损的安全隐患并整改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事故发生后《整改台账》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生事故后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华建国、华楠等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份。证明相关人员的合法身份。
第八组证据: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取证的规定,应当予以采信。
当事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员与实际参加人员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对手持式电气工具进行隐患排查并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条件: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林长虹、王彬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并提交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陈述:1.全额赔付平息纠纷,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60万元。2.全力配合调查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当日,当事人主动向监管部门上报事故详情,配合现场勘查与调查询问,全面开展安全整改,更换所有线路,组织全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根源上消除了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风险。3.首次涉安全事故,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当事人自经营以来,始终合规开展生产活动,此前无任何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记录及相关处罚记录。4.财务状况极度不佳,经营困难: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行,经营状况一般,又叠加60万元事故赔偿金的支出,流动资金彻底耗尽,目前不仅拖欠员工2个月工资未发放,拖欠材料商货款未付,导致供应链随时可能中断;同时仍背负银行贷款31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22万元的还款压力。恳请行政机关充分考量当事人积极善后、全面整改的实际行动,以及当前极端艰难的经营财务状况,申请从轻处罚并分期缴纳罚款。
鉴于当事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配合检查、整改问题,主动消除安全隐患,本着同案同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
决定对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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