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应急罚〔2026〕3号
被处罚人:华建国 性别:男 年龄:64
身份证:4324********204******邮政编码:415106
联系电话:138………33
家庭住址:鼎城区灌溪镇窑顶村7组
所在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职务:
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富贵路灌溪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9月11日10时许,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徐海发在车间进行磨钻作业时,手部触碰到手磨机电源线破损处发生触电,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2025年9月18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技术专家参与调查的鼎城灌溪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9·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25年9月18日开始调查至2025年11月5日调查结束,并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联合调查报告,2025年11月11日,鼎城区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华建国,系华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局领导批示,案件由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林长虹、杨艺负责承办,本案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鼎城灌溪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9·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5年09月11日10时许,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徐海发在车间进行磨钻作业时,手部触碰到手磨机电源线破损处发生触电,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合法性,以及法定代表人系华建国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任命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通知》、《2025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2025年9月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复印件一页、事故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页);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华建国的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华楠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华建国2024年度工资发放情况》打印件一份;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华思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工资收入情况(2024年工资收入52500)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华建国、华楠、华思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三份,证明相关人员的合法身份。
第七组证据: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取证的规定,应当予以采信。
当事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当事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
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年2月2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华建国给予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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