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应急罚〔2026〕4号
被处罚人:华思 性别:女 年龄:35
身份证:430703************邮政编码:415106
联系电话:18………31
家庭住址:鼎城区灌溪镇窑顶村7组
所在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职务:
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富贵路灌溪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9月11日10时许,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徐海发在车间进行磨钻作业时,手部触碰到手磨机电源线破损处发生触电,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2025年9月18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工信局、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技术专家参与调查的鼎城灌溪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9·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25年9月18日开始调查至2025年11月5日调查结束,并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联合调查报告,2025年11月11日,鼎城区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华思,系华锐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未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应对这起事故负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局领导批示,案件由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林长虹、杨艺负责承办,本案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具体情况如下:
经调查,华思(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履行安全员职责,未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鼎城灌溪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9·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5年09月11日10时许,常德市鼎城区华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徐海发在车间进行磨钻作业时,手部触碰到手磨机电源线破损处发生触电,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任命安全生产管理员的通知》《202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公司安全员,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黄建波、易军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华思的询问笔录一份;一是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无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2024年工资收入为38400元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安全员职责,未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7月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人员与实际参加人员不相符,该公司实际员工18人,参加培训员工仅12人,且2月、4月两次培训签到表中员工徐海发签字不一致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2025年9月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复印件一页、事故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履行安全员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华思2024年度工资发放情况》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工资收入情况(2024年工资收入38400)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执法人员提取的华思、黄建波、易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相关人员的合法身份。
第九组证据: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取证的规定,应当予以采信。
当事人未履行安全员职责,未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安全员职责,未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应对这起事故负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较大事故的。处罚基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华思未持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证书,当事人2024年度收入为38400元。经裁量,建议对华思给予2024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暨罚款人民币玖陆佰元整(9600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林长虹、杨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并提交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陈述: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第一时间牵头落实多项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当事人经济收入较低,作为公司安全员,2024年度年收入仅为38400元,月均收入约3200元;3.固定支出压力大,当事人每月需承担1500元房贷,同时需抚养孩子,配偶工资收入也不高;4.罚款造成的影响,本次处罚金额为9,600元,相当于当事人近3个月的工资收入。若全额缴纳,将直接导致家庭资金链断裂,影响房贷偿还和子女抚养,甚至可能引发征信风险与家庭生活危机。恳请行政机关考虑到当事人整改态度诚恳,以及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本次罚款金额予以适当从轻,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不受严重影响。
鉴于当事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且积极配合调查、整改问题,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决定对华思给予2024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暨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捌拾元整(768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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