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5〕29号
被处罚人:鼎城区蔡家岗镇冠华烟花鞭炮专卖店(经营业主,性别:男,年龄:60;樊冠华,身份证号码:432421**********51)
邮政编码:415108
联系电话:181742******
家庭住址:鼎城区蔡家岗镇********
所在单位:鼎城区蔡家岗镇冠华烟花鞭炮专卖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3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执法人员郭凤才、吴京熹接举报,依法对鼎城区蔡家岗镇冠华烟花鞭炮专卖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一、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存储限量为120kg/120箱,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该店现场存放的烟花爆竹总量为332箱(具体明细:年年有余52件41600g、亿万富翁49件49000g、发财蕾10件8640g、大地红56件33600g、极品地毯红58件46400g、加特林8件10800g、梅兰竹菊4件7200g、雷神6件3456g、花果山4件2400g、美焰10件8000g、祥龙钛蕾46件18400g、普天同庆4件3200g、盛泰龙珠5件5000g、蝙蝠王8件9600g、炸花火箭12件8640g,合计为:332箱,255936g),实际储量超过核定储存量176.7%;
二、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该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中湖村四组,实际经营场所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中湖村三组,属于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且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就上述问题责令该店于2025年3月18日前整改完成。2025年3月17日,对该店相关人员樊冠华、葛丽娟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年3月19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给予立案调查。
证据一组:鼎城区蔡家岗镇冠华烟花鞭炮专卖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业主樊冠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店经营资质、核定储量、门店位置等信息及主要负责人为樊冠华;
证据二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应急现记〔2025〕18号、2025年3月13日现场核查的烟花爆竹登记表原始清单(二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三页)、各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该店超许可核定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应急复查〔2025〕18号、2025年3月25日现场复查照片打印件(二页)各一份,证明该店超许可核定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变更经营场所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证据四组:该店经营业主樊冠华、员工葛丽娟《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的真实性。
该零售店:行为一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百九十二条:“违法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裁量阶次:C。适用条件: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4800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百九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一项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3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6日,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应急告〔2025〕15号,并于5月19日由执法人员送达至樊冠华本人,告知其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有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于5月23日,樊冠华本人提供了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我局对其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现决定对鼎城区蔡家岗镇冠华烟花鞭炮专卖店(经营业主:樊冠华,身份证号码:4324********6051)作出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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