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6〕13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侨商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00MA4Q93LGX0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俣
联系电话:131420*********
身份证号码:430702199908*********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4月8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湖南侨商贸易有限公司牌楼建筑用砂矿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1.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2.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未设置疏排水沟,采场低洼处存在3处积水区。
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组:《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6】11号,证明该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处;
证据二组:《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湘常鼎)应急检告【2026】2号,证明已按要求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证据三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6】7号证明已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证据四组:《询问笔录》四份,于2026年4月8日对企业现场管理安全员胡万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次,工作人员李以胜的《调查询问笔录》1次,于2026年4月9日对企业法人代表刘俣的《调查询问笔录》1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粟忠慧的《调查询问笔录》1次,证明该企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证据五组:执法人员提取的湖南侨商贸易有限公司刘俣、粟忠慧、胡万军、李以胜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合法性;
证据六组:执法人员提取湖南侨商贸易有限公司粟忠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胡万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共2份,证明相关人员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质;
证据七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应急复查【2026】15号,证明该企业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证据八组:周君、王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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