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6〕16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中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03MA4RK5ER1A
地址:常德高新区沅澧快速干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彬
联系电话:19325*********
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常德市中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焊接)1人(胡泽华)无证作业,1人(赵景华)特种作业证过期属无效证件,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常德市中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组:《行政检查现场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6】17号,证明该企业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二组:《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湘常鼎)应急检告【2026】4号,证明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6】11号证明已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证据四组:《询问笔录》三份,于2026年4月23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方彬的《调查询问笔录》1次,工作人员赵景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次,于2026年4月28日对工作人员胡泽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次,证明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五组:执法人员提取的常德市中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方彬、赵景华、胡泽华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合法性;
证据六组:常德市中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一份,证明赵景华、胡泽华为该公司员工;
证据七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应急复查【2026】33号,证明该企业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证据八组:《工商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为方彬,证明企业的合法性;
证据九组:周君、王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