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6〕15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03MABQMT8J6G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将功祥
联系电话:135111*********
身份证号码:4307031976*********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单位)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3月31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凤才、梅小驹检查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发现该企业静电接地仪已失效。鉴于上述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2026年4月3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6〕8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6〕5号〕各一份,证明该经营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证据二: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负责人蒋功祥和灌装员钟爱美《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证据三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负责人蒋功祥和灌装员钟爱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
证据四: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负责人蒋功祥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从业资格符合要求;
证据五: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经营部为合法企业;
证据六:现场拍摄该企业静电接地仪工作视频,证明已失效;
证据七:谢玲,王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性。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蒋功祥签字确认,且表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故本机关予以采纳等证据证实。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综合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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