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6〕21号
被处罚人:常德市鼎城区雷公庙镇张金霞商店(经营业主:张金霞,身份证号码:4307031975*************)
性别:女
年龄:51
联系电话:13786*************
住址:鼎城区雷公庙********
所在单位:常德市鼎城区雷公庙镇张金霞商店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鼎城区雷公庙***********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9日对你(个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2026年5月18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田敏、陈万林按上级要求,对常德市鼎城区雷公庙镇张金霞商店(经营业主:张金霞,身份证号码:4307*************6064)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专项行动。发现以下问题: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定限量70箱/70公斤,现场检查共计150箱,超过核定储量的11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就上述问题责令该店于2026年5月22日前整改完成。2026年5月19日,该案件移交至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执法人员林长虹、吴京熹办理,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张金霞、毛小军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查明该零售店超许可核定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事实属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组:常德市鼎城区雷公庙镇张金霞商店《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张金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资质、门店位置等信息;
证据二组:现场检查原始核查表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二份(4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零售店存在超出许可核定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6〕4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责改〔2026〕3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常鼎)应急现〔2026〕4号;《任务交办审批表》(湘常鼎)应急交办审〔2026〕11号;
证据四组:该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张金霞、安全管理员毛小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的真实性。等证据证实。
常德市鼎城区雷公庙镇张金霞商店(经营业主:张金霞,身份证号码:4307**********6064)违反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2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裁量阶次c。适用条件: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具体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常德市鼎城区雷公庙镇张金霞商店(经营业主:张金霞,身份证号码:4307************6064)作出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个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你(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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