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应急罚〔2026〕23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伟鑫加油站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03MA4L2FH62J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长岭岗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跃
联系电话:15973*************
身份证号码: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9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立案调查。2026年5月19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王彬、杨艺按上级要求,对常德市伟鑫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专项行动。发现该加油站设置的安全员(颜林)未经专门的考核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加油站于2026年6月3日前整改完成。2026年5月19日,该案移交至常德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由执法人员林长虹、李凯负责办理,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设置的安全员颜林未经专门的考核合格。2026年5月19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给予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组: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主要负责人冯建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属合法经营,冯建平具备相关资质的事实。
证据二组: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2026年5月19日,对副站长陈梅洪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颜林为加油站安全员,负责该加油站安全管理方面工作的事实。
证据三组: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颜林参加安全员资格考试凭证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准考证》复印件各一份;2026年5月19日,对颜林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颜林2026年5月19日参加安全员资格考试的事实。
证据四组: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颜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书面证明材料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置的安全员颜林未经专门的考核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组:2026年5月27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安全员韩友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2026年5月27日,对冯建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因安全员颜林考核不合格,另任命安全管理人员韩友仁的事实。
证据六组:执法人员提取的颜林、陈梅洪、冯建平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字和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机关予以采纳。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有一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þ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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