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53号
申请人:张平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临沅路523号
负责人冀定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于2026年5月26日通过EMS133493876232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于6月4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6年5月5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拒不履行出具书面收件凭证义务、且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收件凭证,并完整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依法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实际收悉,拒不履行法定程序义务。申请人于2026年5月5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申请人1993年入职鼎城区教育系统(区六中)以来的人事招录、入编备案、岗位审批、身份认定、考核记录及相关政策文件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办人沈雪峰已于2026年5月11日电话、当面两次口头确认收到申请,但坚决拒绝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收件凭证(详见附件4《催告函》及沟通情况说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公民申请,当场出具书面收件凭证是法定强制性义务,该凭证是法定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起算的唯一合法依据。被申请人故意拒不出具凭证,属于刻意模糊收文日期、剥夺申请人法定救济权的恶意程序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知情权。自被申请人2026年5月5日收悉申请至今,已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未告知延期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本人入职原始材料、身份认定依据、国家政策落地文件、考核记录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职依据、人事管理信息”,依法必须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拒不答复、拒不公开,直接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劳动权与身份确认权。
(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有规不依,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1.被申请人无任何原始档案、无任何考核记录、无书面认定决定,仅凭口头或信访答复将申请人定为“临聘/编外人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对公民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必须公开依据、程序合法”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决定无效。2.被申请人自行制定的《鼎城区教育系统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示考核”,却三十余年对申请人不考核、不认定、不公示,直接剥夺申请人依规入编的权利,属于典型的“有规不依、执法不公”。3.被申请人历年信访答复无经办人签字、无完整审批、无事实核查附件,程序违法,且拒不公开背后的核查材料与认定依据,进一步坐实其行政不作为与程序违法事实。
(四)申请人已依法催告,被申请人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6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催告函》,明确指出其拒不出具收件凭证的违法性,并要求其限期纠正(详见附件4)。被申请人收到催告后,仍未履行任何法定义务,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拒不履职的故意。
(五)被申请人拒不适用国家政策,严重侵害申请人入编与待遇权益。申请人1993年入职鼎城区教育系统,属于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1993年9月30日在册在岗工勤人员”,在岗满三年、履职合格,完全符合政策规定的转正入编条件。根据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所有在岗工勤人员必须纳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核合格即应入编定级、享受同岗位在编人员待遇,学历不作硬性要求。被申请人拒不按上述国家政策为申请人办理考核、入编手续,反而将申请人排除在编外,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申请并在法定期限20天内进行了书面答复,答复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通过邮寄(圆通和EMS)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已签收,签收时间为5月24日和5月29日。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EMS1363524795551于2026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申请人1993年入职原区六中的原始入职材料、用工备案、岗位审批、工资核定表;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临聘/编外人员的全部事实依据、政策文件、书面认定决定、审批流程、会议记录;《鼎城区教育系统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方案》全文、实施时间、公示记录、考核名单、本人未被考核的书面说明;1993-2025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开展年度考核、岗位考核、身份认定考核的所有记录(含无考核的书面说明)等6项信息,被申请人于5月6日签收邮件。5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书》,于5月28日通过EMS1340179076528将书面答复送达申请人,申请人5月2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6日签收申请人的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2026年5月6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2026年6月3日届满前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2026年5月15日作出书面答复,5月29日通过EMS这一法定送达方式将答复送达申请人,其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关于申请人的被申请人收到其申请后未出具书面收件凭证违法的主张,《条例》仅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处理答复期限作了明确程序规定,未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收件凭证,被申请人未出具书面收件凭证并未违反法律法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于2026年5月26日通过EMS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仍处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自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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