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62号
申请人:黄某燊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吴张,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星保,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报案处理职责,于2026年6月5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7月13日以电话形式听取申请人意见。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5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销售国家禁止收购物品的报警事项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5日签收申请人提交关于苏某婷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的书面报警材料。公安部规定行政案件应当3日内受立案,截止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依法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也未依法送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报案称“其因有减肥需求,向苏婉婷购买了八盒杰西卡。产品到货后发现无任何中文标示、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药品批准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报警事项的被举报人苏某婷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已由被申请人受理为刑事案件,并将受案回执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鼎城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6年5月1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49062934535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报警事项(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苏某婷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杰西卡物品行为进行调查。被申请人于5月15日签收该挂号信。6月9日,被申请人所属鼎城森林公安局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予以刑事立案,并通过顺丰标快(SF0219813778129)向申请人送达接报案回执和受案回执,申请人于6月18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作为刑事案件线索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的案涉行为属于司法侦查机关履行刑事处理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受理条件。
本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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