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85号
申请人:石某宇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钱小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志田,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晋国,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8月6日通过短信发送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于8月12日通过挂号信XB20011375913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19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事项-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湖南喆欢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挂号信单号为:XB32566105613,被申请人于2026年8月2日签收。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的短信。
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被申请仅以申请人投诉举报数量认定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无其他证据认定事实不清。(常市监发[2025]26号)第八条(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不符合商品保质期特点或者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并以此标的物投诉的;此条可以理解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处理办法》16条第三项的解释条款,认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条件为购买数量不符合保质期特点或者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本案申请人仅购买500g产品保质期为半年,申请人后续投诉的为该订单的赠送产品。明显不符合此条认定条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查询,本案申请人自新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其中投诉733次、举报729次,合计1462次,该数据经平台系统自动记录,真实可查。申请人此次购买“醇鲜绿豆沙馅”,随即以标签标注问题为由提出投诉举报,诉求包括行政处罚、退款赔偿、查阅案件材料、处罚信息公示等7项格式化诉求,该购买行为及投诉模式,与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上千次投诉举报的行为特征高度一致,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投诉举报为手段,意图通过行政调解施压获取赔偿或奖励,其行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主体资格要件,故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投诉举报处置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投诉不予受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主张,其仅购买1件500g产品,不符合“购买数量明显不符合保质期特点”的认定条件,该主张系对规范的片面理解,常市监发〔2025〕26号第八条第(二)项认定标准涵盖“数量、次数、频率等”多项因素,并非仅以“单次购买数量”为唯一判断依据,申请人1462次的投诉举报记录,已经充分证明了其购买行为的非消费目的属性。
二、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实不存在。根据国家卫健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五十八条的内容,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的符合规定。据核查,涉案产品的标签是采用整体不干胶标签形式加贴于包装上,该标签系一次性整体加贴,并非在已有标签上单独加贴、补贴篡改生产日期,该标注方式与上述官方解释完全一致,不存在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6年7月17日花费17.7元在拼多多平台“豆绵绵食品旗舰店”(经营者湖南喆欢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购买了其经营的“醇鲜绿豆沙馅500g”。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所经营的案涉商品的标识标签加贴生产日期保质期违反7718及相关执行标准,故于7月30日通过XB32566105613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投诉举报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举报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告知处置结果并告知举报奖励;2.责令被举报投诉人退回购物款,并依法赔偿,并承担举报人的必然损失;3.告知本案行政调解人员姓名、电话等信息;……”等7项请求,被申请人于8月2日签收挂号信。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到申请人在该平台共投诉774次、举报767次。8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核实,……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数量、次数、频率等明显不符合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本局决定对您的投诉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作为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处理职责。
《办法》第十五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被申请人8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于8月6日告知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和其他解决消费者争议途径,其处理程序合法。
《办法》第十六条列举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等七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三)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五)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属于《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投诉不予受理情形,本案申请人以其购买的案涉商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执行标准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且经查询统计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774次、举报767次,由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由和投诉举报次数足以说明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其投诉举报频次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存在《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6年8月6日通过短信发送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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