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卫消罚字〔2026〕5号
被处罚人:常德市君涛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FPU39C,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独资),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2531号;法定代表人:李*涛,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1036;联系电话:150073****。受委托人:赵*军,女、汉族、51岁,住址: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1020,联系电话:1587361****。
常德市鼎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监局)收到上海市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的《学校结核病疫情告知函》。根据此线索,2026年3月12日,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南**学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西校区西北角二次供水房内安装有4台水箱自洁消毒器,水箱自洁消毒器的铭牌标注“水箱自洁消毒器,设备型号:WTS-2B,额定功率:400W,主机材质:不锈钢,辅机材质:304不锈钢,导气管:防爆硅胶管,电源电压:220V/50hz,执行标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4s104,卫生许可证:冀卫水字(2022)第0022号,常德市君涛机电有限公司”等。该学院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冀卫消证字〔2023〕第0006号)《水箱自洁消毒器说明书》《鼎城区赢海机电安装部购销合同》复印件各1份。鼎城区赢海机电安装部销售安装的上述产品,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对鼎城区赢海机电安装部立案查处。
案件调查前期,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抵触情绪较大。我局经区检察院协助取得关键性证据。查实,2022年6月13日,李*涛以鼎城区赢海机电安装部名义向湖南**学院销售水箱自洁消毒器5台;2025年8月28日,李*涛以鼎城区君赢机电安装部名义向汉寿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销售水箱自洁器1台;2026年1月7日、5月21日,李*涛以常德市君涛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向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紫外线消毒器1台,不锈钢水箱(规格:3M×3M×2M)1个;向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分公司销售水箱自洁器1台,不锈钢水箱(规格:3M×3M×2M)1个。上述消毒产品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未查询到备案信息。
鼎城区赢海机电安装部于2022年6月13日向湖南**学院销售的水箱自洁消毒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后续查无持续违法行为。本次所查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的规定,拟不给予行政处罚。对鼎城区君赢机电安装部的违法行为将另案处理。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6年1月7日、5月21日,李*涛以常德市君涛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向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紫外线消毒器1台,不锈钢水箱(规格:3M×3M×2M)1个;向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分公司销售水箱自洁器1台,不锈钢水箱(规格:3M×3M×2M)1个。于是我局向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德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发函协查,当事人向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紫外线消毒器的情况。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就当事人向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分公司销售水箱自洁器的情况,在黄土店镇**中心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对常德市君涛机电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你公司销售给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紫外线消毒器的标签上未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厂址等信息,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企业为北京信远通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产品的应用范围为游泳池水、污水处理、水产养殖、二次供水等的消毒。涉案产品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未查询到备案信息。还查实到你公司销售给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不锈钢水箱(规格:3M×3M×2M),是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紫外线消毒器的销售价格为2100元,不锈钢水箱的销售价格为17600元。
你公司销售给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分公司的银离子消毒器的标签、说明书上未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等信息,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企业为河北安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应用领域为工业循环水系统、游泳池水、水产养殖、二次供水等的消毒。涉案产品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未查询到备案信息。还查实到你公司销售给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分公司的不锈钢水箱(规格:3M×3M×2M),是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银离子消毒器的销售价格为2970元,不锈钢水箱的销售价格为15930元。
经我局多次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进行普法教育,其态度发生转变,对自身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本案所取证据悉数签字认可,认错认罚态度较为端正。向我局递交了《认错认罚及情况说明》,并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38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书证:1.请求协助调查函(1份),2. 协查函复印件(1份),3.鼎城区赢海机电安装部销售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水箱自洁消毒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1份),4.银离子消毒器的使用说明复印件(1份),5.常德市君涛机电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李*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8.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6432000001142010391、26432000000040048681)复印件(2份),9.北京信远通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0.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京疾控水字(2025)第3号)复印件(1份),11.广东**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粤卫水字(2024)-05-第S0819号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12.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鄂)卫水字(2017第0046号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13.《授权委托书》(1份),14.责令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15.认错认罚及情况说明(1份),16.《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鼎卫(消)责改2026-18号)(1份),17.朱*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8.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0064288078)(1份);(二)视听资料:1.2026年7月20日对李*涛的询问现场视频(时长:02:05:01)(1份),2. 现场照片(6张),3.李*春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件(1份);(三)电子数据:1.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提供的常德市君涛机电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信息资料,2.“天眼查”常德市君涛机电有限公司的信息截图(1份),3.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资料,4.《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截图(2份),5.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许可公示截图(1份),6.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德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协助调查回函及证据的扫描件(1份),7.管道式紫外线消毒器使用说明书扫描件(1份)、8.与1538642****联系截图(2份),9.与1567497****联系截图(1份);(四)当事人陈述:1.李*涛的《询问笔录》(1份);(五)证人证言:1.李*春、朱*杰的《询问笔录》(2份);(六)现场笔录:1.现场笔录(编号:2026-3-25)。
2026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赵*军现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授权委托人赵*军当场签署“罚款过高,要求从轻处罚”。2026年9月15日,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赵*军递交了《陈述申辩书》。
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是:
1.你局给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认真看了;
2.我公司所卖的涉案产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都索取了相关资料;
3.经过你局的普法教育后,我公司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恳请贵局在依法履职的同时,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给予从轻处罚;
4.我公司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加强规范意识,恪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也
为本次因为我公司的经营中的疏忽给贵单位造成的困扰诚恳的道歉。
复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提出“涉案产品从正规渠道购买、已索取相关资料”的申辩意见。
经复核,本案核心违法事实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销售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未在网上进行备案的消毒产品。采购渠道是否正规、是否索取资料,不改变涉案产品不符合法定销售条件的违法本质;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实行法定准入管理,产品合规的核心是产品本身取得卫生许可、上市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在网上进行备案,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不变。
二、关于当事人“经普法教育认识问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恳请从轻处罚,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申辩意见。
经复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认识错误等情节,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定处罚意见时,已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量并体现在拟处罚裁量中。当事人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从
轻处罚的情形,但该情节不属于可以进一步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该申辩理由不再重复叠加从轻,维持事先告知拟定的裁量档次。
三、关于当事人承诺后续规范经营、诚恳致歉的相关情节。
经复核,当事人悔过态度良好,承诺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该属于整改态度类酌定情节,前述事先告知拟处罚意见已综合考量该悔过整改情节,不再重复降低处罚幅度。
不锈钢水箱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即上市销售,产品卫生安全未经法定验证,存在有害物质析出、水质微生物污染风险,投入到二次供水使用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直接威胁饮用人群身体健康。销售行为违反涉水产品监管法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消毒产品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买到合格的消毒产品,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保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严厉打击消毒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
为,强化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法制意识。你公司销售的消毒器械(紫外线消毒器、银离子消毒器)未备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公司销售的消毒器械是用于二次供水生活饮
用水的消毒杀菌,如不合格,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属于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情形,为惩治相关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你公司分别销售给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分公司的不锈钢水箱(规格:3M×3M×2M),在箱体上均未张贴铭牌。虽然李*涛提供了广东**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粤卫水字(2024)-05-第S0819号,武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鄂)卫水字(2017第0046号。在我局给你公司下达《责令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后,你公司提供了这二份批件与涉案产品不符的情况说明。因涉案不锈钢水箱未张贴铭牌,李*涛提交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不能作为涉案不锈钢水箱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经本局责令提供采购、供货溯源材料,当事人拒不提供。涉案水箱未张贴铭牌,无法核实真实生产单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不锈钢水箱已依法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李*涛提交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厂家与涉案不锈钢水箱不一致,于是判定涉案不锈钢水箱属于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你公司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新修订,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即使新的裁量权基准尚未制定,但行政机关仍可依据新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缺失不影响处罚权的行使。在调查本案有关联的案件初期,李*涛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经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后,李*涛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态度发生转变,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具有悔改表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李*涛前期不配合调查的情节,对其后期悔改情节予以考量,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涉案产品不锈钢水箱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7600元、15930元,违法所得为33530元。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叁零拾元整(33530元);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分别销售给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鼎城分公司的消毒器械(紫外线消毒器、银离子消毒器)张贴的铭牌内容与说明书内容分别未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销售的消毒器械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未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当经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四)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的规定进行处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新修订,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即使新的裁量权基准尚未制定,但行政机关仍可依据新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缺失不影响处罚权的行使。在调查本案有关联的案件初期,李*涛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经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后,李*涛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态度发生转变,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具有悔改表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李*涛前期不配合调查的情节,对其后期悔改情节予以考量,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涉案产品紫外线消毒器的销售价格为2100元,银离子消毒器的销售价格为2970元,违法所得为5070元。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零柒拾元整(507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你公司销售的涉水产品(不锈钢水箱)、消毒器械(紫外线消毒器、银离子消毒器)的违法行为,2026年8月27日,我局已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调查本案有
关联的案件初期,李*涛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经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后,李*涛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态度发生转变,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具有悔改表现,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李*涛前期不配合调查的情节,对其后期悔改情节予以考量,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二次合议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后,根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审批同意,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合并从轻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元整(38600元);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2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