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78号
申请人:宋红枝
委托代理人文东旭,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灌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墟场。
法定代表人舒江,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利,该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安宏,该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数据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桥南路(桥南市场东区5楼)
法定代表人谌玲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梦云,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军初,局长
委托代理人卜蕾,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会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宋红枝,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灌溪街道办事处(下称“灌溪街道办”)2026年6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于7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数据局(下称“区数据局”),2026年6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数依复〔2026〕8号)于7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下称“区自然局”)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自然资依复〔2026〕第12号)于7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对上述三件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决定对三案合并审理,于2026年8月20日书面通知当事人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况,告知合并审理案件案号为常鼎府行复〔2026〕78号。9月3日,本机关对案件组织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程序。本案为合并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并审理的案件,合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撤销被申请人灌溪街道办2026年6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
2. 撤销被申请人区数据局2026年6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数依复〔2026〕8号);
3. 撤销被申请人区自然局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自然资依复〔2026〕第12号);
4. 责令三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因宜昌至常德铁路(湖南段)项目(鼎城区段)建设需要,申请人家庭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及相关具体情况,申请人于2026年5月20日分别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灌溪街道办、区自然资源局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对灌溪街道办的回复,申请人认为:(一)灌溪街道办答复“不制作、不掌握”申请的第2、3、4、5、6项信息,与事实不符,属于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灌溪街道办对第1项信息虽予以公开,但公开内容不完整。
二、区数据局的回复,申请人认为:(一)区数据局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存疑。(二)区数据局以“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先行用地的申报与批复文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区数据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信息“尚未形成”,与事实及常理不符。
三、对区自然局的回复,申请人认为:(一)区自然局以“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先行用地的申报与批复文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区自然局对申请《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虽予以公开,但公开内容不完整。(三)区自然局对未完整公开“实物量调查公示表”,遗漏“第三榜”公示信息,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公开职责。(四)区自然局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指引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灌溪街道办称:一、灌溪街道办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程序合法合规。二、灌溪街道办不是征收单位或实施单位。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1项,公开内容完整,全文复印、没有隐瞒,至于牵涉到第三人的信息,事牵他人隐私,申请人无权查看,不予公开。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实体和程序道理,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区数据局称:一、区数据局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宜。二、先行用地申报与批复文件属于内部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尚未制作完成,事实客观有据,不存在隐匿政府信息至情形。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区数据局作出的案涉回复。
被申请人区自然局称:一、区自然局作出的案涉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目涉及先行用地的申报与批复文件”系自然资源部对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的《关于新建宜昌至常德铁路(湖南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请示》(湘自资〔2025〕344号)的复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建宜昌至常德铁路(湖南段)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函》,该函明确标注“内部”及“不公开”,很明显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信息。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问题。《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二)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第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
综上所述,请求维持区自然局的案涉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6年5月20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载明的“受理机关名称”分别为“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在对区自然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在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现兴发社区)22组有2栋合法自建房(权利人分别为申请人父亲宋春来、儿子宋锴),因宜昌至常德铁路(湖南段)项目(鼎城区段)建设需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申请人户上述房屋。为了解具体情况,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该征收项目涉及申请人户的以下信息:
1.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文件、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电子版)、征地补偿登记表;
2.征地批复文件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
3.该项目涉及先行用地的申报与批复文件;
4.征收方与申请人所在集体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
5.征收方与申请人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6.申请人户2栋拟被征收房屋的现状调查表、测绘图(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7.申请人户2栋房屋征收测算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明细单;
8.宜常高铁项目征地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权属申请、实物量调查登记表;
9.宜常高铁(先行用地兴发垸社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实物量调查公示表(第一榜、第二榜、第三榜);”
申请人在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明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共计八项,其中前七项信息与申请人在对区自然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明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1、2、3、5、6、7、8一致。该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8为“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人在对灌溪街道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明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共计六项,与申请人在对区自然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明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4、5、6、7、8、9一致。
2026年6月8日,灌溪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载明:“宋红枝:我街道办于2026年5月26日收到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现经研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回复如下:一、申请表中第2、3、4、5、6项,我街道办不制作、不掌握,无法向你公开。建议你向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咨询,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地址:鼎城区临沅路397号,联系电话7821000。二、申请表中第1项,可以向你公开(见附件)。特此回复。”
2026年6月10日,区自然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宋红枝: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收到您通过邮寄申请的关于宜昌至常德铁路(湖南段)项目(鼎城区段)建设拟征收房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经查,您申请公开的1.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文件、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电子版)、征地补偿登记表;2.征收方与申请人所在集体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3.申请人户拟被征收房屋的现状调查表、测绘图(表);4.申请人户房屋征收测算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明细单;5.实物量调查登记;6.宜常高铁(先行用地兴发垸社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实物量调查公示表(第一榜、第二榜)相关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扫描件附后)。二、经查,您申请公开该项目涉及先行用地的申报与批复文件属于本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三、经查,您申请公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请您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四、经查,您申请公开的征收方与申请人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于当事人暂未签订协议,该信息不存在。您申请的征地批复文件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尚未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区数据局于2026年5月24日(非工作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年6月22日,区数据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宋红枝: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收到您通过信函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常德市鼎城区数据局负责承办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如下:……八、关于‘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答复 经函询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因宜昌高铁项目资料还在组卷报批中,关于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还未形成,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现予告知。如您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灌溪街道办没有在2026年5月28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复议请求撤销灌溪街道办“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系书写错误,实际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灌溪街道办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
通过案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申请人已获取的信息有:
1.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文件、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电子版)、征地补偿登记表;
2.征收土地公告;
3.征收方与申请人所在集体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
4.申请人户2栋拟被征收房屋的现状调查表、测绘图(表);
5.申请人户2栋房屋征收测算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迁补偿明细单;
6.宜常高铁项目征地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权属申请、实物量调查登记表;
7.宜常高铁(先行用地兴发垸社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实物量调查公示表(第一榜、第二榜)。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该项目涉及先行用地的申报与批复文件”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建宜昌至常德铁路(湖南段)工程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函》,该函明确标注“内部”“不公开”。
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处理完结前,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没有制作或者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以下信息“征地批复文件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征收方与申请人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户2栋拟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宜常高铁(先行用地兴发垸社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实物量调查公示表(第三榜)”“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因新建宜昌至常德铁路(湖南段)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的工作,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发生时处于预征收阶段。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因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主体为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区自然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对区自然局、区数据局、灌溪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区自然局、区数据局、灌溪街道办是本案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关于“该项目涉及先行用地的申报与批复文件”的申请。本机关已确认该项政府信息属于已经明确不公开的内部文件属性,区自然局就此申请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征地批复文件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的申请。一是因征地拆迁工作处于预征收阶段,故尚未形成“征地批复文件”;二是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存在临时用地,故不存在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三是因规范“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废止,征地拆迁工作规范及流程的变更,不会形成该信息。区自然局就此申请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征收方与申请人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申请人在案涉征地拆迁工作中,没有与征收方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区自然局就此申请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户2栋拟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属于案涉征地拆迁工作中区自然局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区自然局根据《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就此申请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宜常高铁(先行用地兴发垸社区)建设项目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实物量调查公示表(第三榜)”的申请。第三榜公示表不是法定的一定需要履行的程序,是否存在第三榜取决于前面第二榜公示的内容是否仍有修正。本案中第二榜的公示表内容已经没有修正的必要,故不存在第三榜公示表。区自然局就此申请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申请。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案涉征地拆迁工作尚处于预征收阶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虽已启动,但尚未完成,没有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区数据局就此申请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维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灌溪街道办事处2026年6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
2.维持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2026年6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自然资依复〔2026〕第12号);
3.维持常德市鼎城区数据局,2026年6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数依复〔2026〕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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