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6〕76号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津市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洲,该局副局长,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高某信访事项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于7月24日通过EMS137414405228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8月31日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报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2日作出的《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6年3月17日实名举报小学校长林某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违规泄露学生监控、利用舆论压力逼其转校,侵害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一案,重新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结论及书面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涉事校长林某违规失职行为,启动师德师风调查,履职追责程序,依规作出行政处分处理;4.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变相包庇公职人员、采信虚假证言、作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行政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一、案件基础事实。申请人系辖区西洞庭中心完小在读一年级未成年学生高某某(7岁)的法定监护人。2025年10月,该校校长林某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未取得申请人(学生监护人)任何书面、口头同意的前提下,指令学校安全主任,擅自将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校园监控视频对外提供给第三方家长。第三方家长获取监控视频后,擅自转发至班级家长微信群公开传播,肆意扩散未成年学生影像资料,该行为直接导致孩子隐私、肖像公开,引发班级舆论风波。校方、对方家长利用舆论压力恶意逼迫年仅7岁的未成年学生即刻转学,禁止转班,严重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正常受教育权,给未成年孩子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精神压力,导致孩子被迫转学,身心健康遭受实质性损害。
二、申请人完整维权流程,被申请人全程履职违法、消极不作为。1.2026年3月17日,申请人就校长林某的全部违法失职行为,书面实名举报递交至被申请人,要求依法调查、追责处分涉事校长。2.被申请人收材料后,拒不依法立案调查,拒不书面答复,仅私下组织调解、意图私了,刻意包庇涉事校长,拒绝依规履职处分。3.2026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书面催告函,限期7个工作日出具正式书面答复。4.2026年5月26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不同意口头延期并要求依法出具书面答复函》,被申请人已签收,逾期仍拒不履职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被申请人2026年7月2日答复严重失真、颠倒黑白、采信伪证、包庇公职人员。被申请人拖延近4个月后出具的书面答复,全部核心事实虚假、刻意篡改案情、包庇校方违规人员,具体虚假违法认定如下:1.虚假认定一:答复称“系家长私自拍摄传播视频,学校无责”。客观事实:监控视频时长1分多钟,监控画面非常清晰无抖动,绝不可能是第三方家长在学校监控室私自偷拍。2.虚假认定二:答复谎称“经孩子父母同意转学、无舆论逼迫行为”。客观事实:本人及家人自始至终从未同意孩子转学,从未签署自愿转校的任何文字材料,全程是校方联合对方家长,以舆论施压、恶意诋毁、逼迫限时离校、禁止转班的方式退其转校。3.虚假认定三:答复认定“不存在公开诽谤、诋毁学生行为”。客观事实:视频公开传播+班级舆论非议+校方逼迫转学,已构成对未成年学生的人格诋毁与名誉侵害,损害后果真实且明确。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刻意采信校方、安全主任、对方家长的统一伪证,无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真实证据,刻意回避校长林芳的法定监管责任、失职法律责任,以虚假调查结论包庇公职人员,严重违背容观、公正、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由来。2026年4月7日,申请人向西洞庭管理区信访办提交举报,反映原西洞庭中心完小校长林某存在未经学生监护人同意擅自散布监控视频,侵犯学生隐私、肖像权等3项侵权行为。收到信访转办件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调查组,通过询问涉事师生、双方家长、学校管理人员,对接区纪委、公安,调取协商记录、查看沟通台账等方式全面核查全部举报事项,于2026年7月出具《关于高强信访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处理信访举报具备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调查、处置辖区内学校、教师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信访举报,具有法定调查、核查、答复职责,不存在越权、无权处理情形。
三、案涉信访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逐项核查认定客观真实。(一)关于“擅自散布监控视频、侵犯学生隐私肖像权”问题核查事实。1.事发经过:2025年10月17日课后服务课间,申请人之子高某某用铅笔戳伤同班曾某某头部致流血,班主任第一时间送医。2.监控查看流程合规:2025年10月20日,伤者家长向班主任申请调阅监控,经分管安全副校长同意后,由学校安全工作人员陪同其现场查看录像,学校全程未主动录制、转发、外传监控视频。3.视频外泄责任主体:曾某某家长在查看监控时私自用手机录制视频,后续自行在家长群发布,系该家长个人行为,校长林芳、学校教职工未授意、未参与转发传播。4.补充处置:被申请人就学校监控管理漏洞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认定校方不存在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行为。(二)关于“借助舆论施压逼迫7岁学生转学、剥夺受教育权”问题核查事实。1.多方协商背景:高某某在校期问多次与同学发生肢体冲突,多名学生家长向校方反映安全顾虑,提出转班、转学诉求。2.三次协商全过程:2025年10月20日-24日,被申请人联合西洞庭中心完小组织双方家长开展三次面对面调解,调解仅为平衡双方诉求、化解矛盾,仅建议转班或区内调剂就读,未强制、逼迫申请人子女转学。3.转学系申请人自主决定:第三次协商中,申请人妻子表示回家商议转学事宜;2025年10月24日,申请人自行作出转学决定。4.受教育权完整保障:被申请人主动协调学校,2025年10月27日高某某顺利转入祝丰完小正常就读,义务教育权利受任何剥夺、限制。(三)申请人主张林某诋毁学生人格不成立。林某配合纪委调查客观陈述事实,并非公开场合散布负面评价,无侮辱、诽谤、诋毁学生人格的行为,信访答复该项认定完全客观准确。
四、信访答复程序合法,履行全部法定流程。1.收件登记:信访办转办后,被申请人第一时间登记建档,7日内成立专项调查组启动核查;2.全面调查:走访相关人员、调取书面材料、对接纪委公安,形成完整证据链。3.书面答复:调查终结后,统一形成正式书面答复意见书,载明全部核查事实、处理措施、整改安排及申诉途径,依法送达申请人;4.整改落实:针对监控管理短板落实各学校整改,持续跟踪申请人之子在校就读情况,同步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完整履行教育监管职责。
五、针对申请人复议主张的专项辩驳意见。(一)申请人主张学校、校长散布监控视频侵权不能成立。监控视频外泄系伤者家长私自录制传播,学校无任何主动扩散视频行为。被申请人已针对校内管理漏洞完成整改,已尽管处置措施,不存在违法侵害隐私、肖像权行为。(二)申请人主张逼迫转学、剥夺受教育权无事实依据。转学系多方协商的结果,被申请人、学校仅提供矛盾化解方案与学位协调,未使用胁迫、施压手段;学生已顺利转入新校正常就读,受教育权持续得到保障,不存在剥夺教育权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高强信访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充分、调查处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实体处理客观公正。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7日下午课间,申请人之子高某某在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中心完全小学(下称中心完小)用铅笔戳中同学曾某某头部致曾某某受伤。曾某某家长在曾某某受伤后向中心完小申请调取查看其子受伤时的现场监控视频,2025年10月20日15时左右,曾某某之母在中心完小2501班级群发了时长1分18秒的“2025年10月17日下午课间高某某与曾某某的打闹”学校监控视频。申请人之子自2025年10月27日之日起转入西洞庭管理区祝丰完全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人之子的学籍仍保留在中心完小。
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公安分局2026年4月10日针对申请人2026年3月30日提交的《关于西洞庭中心完小校长林某违法侵害未成年学生权益的情况举报》作出《关于举报中心完小校长林某违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回复》,该回复中载明“经调查,西洞庭中心完小在处理高某某与曾某某在校期间打架事件过程中,目前我们暂未发现林某存在侵害未成年学生权益的违法事实”。
2026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西洞庭管理区信访局转交的申请人的落款时间为2026年4月7日的《关于西洞庭中心完小校长林某违法侵害未成年学生权益的情况举报》,举报事项为“被举报人林某身为小学校长,漠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未经家长同意散布学校监控视频、利用舆论压力逼迫7岁儿童转学、公然诋毁未成年学生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学生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受教育权及人格尊严,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具体违法事实如下:(一)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散布监控视频,侵犯学生隐私与肖像权。……(二)借助舆论施压,逼迫7岁学生转学,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三)公然诋毁学生人格,损害学生名誉与心理健康。2026年2月2日,本人去纪检反映情况,被举报人林芳当着2位纪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恶意诋毁、造谣、污蔑我家7岁孩子,肆意损害学生名誉与人格尊严……”。6月4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延期28日办理。7月2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事项作出“一、反映问题的核查与认定。1.关于‘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散布监控视频,侵犯学生隐私与肖像权’问题。经核查……,林芳不存在‘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散布监控视频,侵犯学生隐私与肖像权’的行为。2.关于‘借助舆论施压,逼迫7岁学生转学,剥夺学生受教育权’问题。……林芳及中心完小不存在‘借助舆论施压,逼迫7岁学生转学,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3.关于‘公然诋毁学生人格,损害学生名誉与心理健康’问题。经向区纪委了解……,林芳不存在‘公然诋毁学生人格,损害学生名誉与心理健康’的行为。……”的《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一“申请人之子所读小学校长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涉及其子的校园监控视频”和事项三“校长在西洞庭纪检委调查过程中公然诋毁其子学生人格损害学生名誉与心理健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心完小2501班级群聊天截图证据均说明在班级微信群发布传播与申请人之子相关的监控视频的行为实施者是申请人之子同班同学的家长。对于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和诋毁公民人格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具有查处权限的部门是公安部门,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就上述举报事项作出了西洞庭中心完小在处理申请人之子与同班学生在校期间打架事件过程中暂未发现校长存在侵害未成年学生权益的违法事实的回复,上述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对上述事项的答复意见属于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二、关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二“借助舆论施压,逼迫7岁学生转学,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规明确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和《未成年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的涉及未成年受教育权的举报事项具有管理监督职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本案,申请人之子在校期间与同班同学产生纠纷后转入西洞庭祝丰完小就读,申请人之子学籍至今保留在西洞庭中心完小,申请人之子已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申请人该项举报的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就该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三属于《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投诉请求事项。《教育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育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应于2026年6月6日届满前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延期,却未通知申请人,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但此程序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的《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存在告知救济途径错误的问题,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6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高强信访事项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违法,但维持其效力。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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