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4 年 3 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 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 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 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 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 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 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 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 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目 录 一、总 说 明.................................................................................................................................................. 1
二、报表目录.................................................................................................................................................. 7
三、调查表式.................................................................................................................................................. 8
(一)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8
(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11
(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13
(四)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15
(五)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16
(六)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18
(七)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19
(八)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20
(九)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22
(十)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24
(十一)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25
(十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26
(十三)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27
(十四)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28
(十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29
四、主要指标解释........................................................................................................................................ 30
(一)灾害种类.................................................................................................................................... 30
(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含附表 1-5)及年报表指标............................................ 32
(三)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年报)表指标................................................................................37
(四)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指标........................................................................................38
(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已)救助情况统计表指标............................................................... 39
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指标................................................................................................39
(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指标............................................................................................40
(八)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指标....................................................................... 41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42
六、附 录.................................................................................................................................................... 44
(一)附则............................................................................................................................................ 44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44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44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全国自然灾害情况,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 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 害等。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 华侨农场中的人员。在邻近国家和地区发生并对我国境内造成直接影响的自然灾害,参照本制度 开展灾情统计调查。
(三)调查内容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等情况;灾 害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情况,房屋及家庭财产、基础设施、农林牧渔、工矿商贸、公共服务等损 失情况;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本制度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组织实施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村(社区)灾 情报送人员为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灾害信息员,农场、林场等单位灾情报送人员为本单位工 作人员。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 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 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体育、气象、林草、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 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 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3.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有关 报表表式、设置指标、统计口径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谎报、**、漏报、迟报信息,不得 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4.针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 2 -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的 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 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5.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和灾情会商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 责,强化属地责任,派出核灾工作组,现场核查灾害损失。针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 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6.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告。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 经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先报告,并及时通过“国家自然 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7.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 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 况,统一发布灾情。8.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 救助一级应急响应或者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调查。
(六)报送要求1.自然灾害情况快报。 主要反映自然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分为初报、续报、核报。 对于未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还须填 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 1-5)》(干旱灾害除外)。其中,《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 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 况统计快报表(附表 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 表》并逐级上报。造成住房倒塌损坏的,应当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因灾倒塌 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 并整理倒塌损坏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对于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000 万元的 县(市、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建立直接经济损失台账。 同时,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还应当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 明应当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背景情况,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灾害造成 的人员死亡失踪情况,住房及家庭财产、农林牧渔、工矿商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损失情况, 并附反映灾害损失情况的照片。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当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3 -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 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涉及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死亡失踪人员统计报送工作,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开展,具体 为: ①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按照在地原则统计报送;对于死亡地点尚不明确的,由遗体发现地首报。 ②对于事实清楚、灾种明确的死亡失踪人员,应当按照自然灾害相关灾种上报;对于暂时不 能确切认定灾种的,应当先按照初判灾种上报;对于死亡失踪人员个人身份未确认、基本信息不 全面的,应当先报告死亡失踪人数;对于同时涉及事故因素,暂时不能明确认定事件性质的,应 当先按照“性质待认定事件(涉及事故因素)”上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死亡失踪人员身份信息 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死亡失踪人员。 ③对于同时涉及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因素,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事件,由地方人民政府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调查 认定的事件性质向应急管理部申请纳入自然灾害统计或者核销。事件性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发事件分类进行认定。调查工作一般应当在事发后 60 日内完成。 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自然灾害统计:一是自然灾害未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的;二是生产经营单 位工程选址不合理的;三是在能够预见、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 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的。 ④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暂未认定灾种的自然灾害事件,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认 定灾种与初判灾种不一致的,及时按照认定结论更正灾种。 (1)初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的 2 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 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 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 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 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当在 2 小时内 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气象、 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 理部。 对于包含二级灾种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应当填报二级灾种;地(市) 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应当填报一级灾种;同一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时,以主- 4 -要灾种为准。 对于造成 10 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 发生后 1 小时内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 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上报应急管理部,必要时,县 级、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 管理部门补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及时反馈情况。 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 应当在接到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应当在接到指令后 1 小时内完成。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 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24 小 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 24 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 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对于干旱灾害,在灾害发展 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 10 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 旱灾害,每 5 日至少续报一次。 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集中安置点数量、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需生活 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等指标,分别统计实时值和累计值。其中,实时值反映相关 指标在灾害发生期间的实时增减变化情况,为报送时点的当前存量值;累计值反映相关指标在灾 害发生期间的数量总计情况,为灾害发生后至报送时点期间的总量值(非历次续报实时值的加和)。 (3)核报。 在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 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 7 日内将经核 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 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当在 2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 分乡镇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当在 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 告。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累计值。2.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 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 10 月和次年 1 月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 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 户一览表》进行核定。 (1)年报初报。- 5 -9 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 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于 10 月 15 日前报至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 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当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0 月 2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 分县、分乡镇数据)报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当及 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0 月 2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报 至应急管理部。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填报年报初报之前应当与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当在当年 12 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 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于下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当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 1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 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 级报表后,于 1 月 2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 部。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救助时段为当年 12 月至次 年 5 月(一季作物区延长至 7 月)。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力 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 9 月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 域内受灾家庭临时生活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 乡镇数据),于 10 月 31 日前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 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当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于 11 月 5 日前报省级应 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当及时核查、汇总数 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于 11 月 15 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并通过“国家 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每年 5 月下旬(一季作物区为 7 月)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 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冬春期间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 乡镇数据),于 6 月 1 日(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1 日)前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 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 数据),于 6 月 5 日(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5 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于 6- 6 -月 10 日(一季作物区为 8 月 10 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更新补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并通过“国 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七)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级以上统计数据通过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商制度按月核定,并定期 在应急管理部网站公布。依申请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共享相关统计信息,共享责 任单位为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共享责任人为救灾和物资保障司主管灾情统计工作的负责人。
(八)质量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 当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九)使用名录库情况本调查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报表目录表号 表 名 报送期别 填报 范围 报送 单位 报送日期 和方式 页码A0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实时报送(初报、 续报、核报) 乡镇 街道 县级以上 应急管理 部门 见总说明8 A02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 1 住房及家庭财产) 实时报送(初报、 续报、核报),启动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响应时填报 县级以上 应急管理 部门会同 相关涉灾 部门11 A0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 2 农林牧渔)13 A0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 3 工矿商贸)15 A05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 4 基础设施)16 A06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附表 5 公共服务)18 A07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实时报送(初报、 续报、核报) 县级以上 应急管理 部门19 B0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核报) 20 B02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核报) 22 B03 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核报) 24 C0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统计表 年报25 C0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统计表26 D01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 实时报送(初报、 续报、核报)27 D02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实时报送(核报) 28 D0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 人口一览表 年报 29- 8 -三、调查表式
(一)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表 号:A01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灾害种类 A01001 — 台风编号名称 A01002 年-编号-名称 地震震级 A01003 里氏震级 灾害发生时间 A01004 年-月-日-时 灾害结束时间 A01005 年-月-日 受淹乡(镇、街道)数量 A01006 个 受灾人口 A01007 人 因灾死亡人口 A01008 人 因灾失踪人口 A01009 人 因灾受伤人口 A01010 人 其中:因灾重伤人口 A01011 人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A01012 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A01013 人 其中:集中安置人口 A01014 人 分散安置人口 A01015 人 集中安置点数量 A01016 个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A01017 人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 A01018 人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A01019 人 其中: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A01020 人 倒塌房屋间数 A01021 间 其中:倒塌住房间数 A01022 间 倒塌住房户数 A01023 户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A01024 间 其中:严重损坏住房间数 A01025 间 严重损坏住房户数 A01026 户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A01027 间 其中:一般损坏住房间数 A01028 间 一般损坏住房户数 A01029 户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1030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A01031 公顷 农作物成灾面积 A01032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成灾面积 A01033 公顷- 9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农作物绝收面积 A01034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A01035 公顷 草场受旱面积 A01036 公顷 林地受灾面积 A01037 公顷 因灾死亡牲畜 A01038 头只 其中:因灾死亡大牲畜 A01039 头只 因灾死亡小牲畜 A01040 头只 因旱饮水困难牲畜 A01041 头只 其中:因旱饮水困难大牲畜 A01042 头只 因旱饮水困难小牲畜 A01043 头只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A01044 公顷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A01045 个 受损商贸网点数量 A01046 个 受损公路长度 A01047 千米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A01048 皮长公里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A01049 个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A01050 千米 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 A01051 台套 受损水库数量 A01052 个 受损堤防长度 A01053 千米 受损市政道路长度 A01054 千米 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 A01055 千米 受损学校数量 A01056 个 受损医院和卫生机构数量 A01057 个 直接经济损失 A01058 万元 其中:住房及家庭财产损失 A01059 万元 农林牧渔业损失 A01060 万元 工矿商贸业损失 A01061 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 A01062 万元 公共服务损失 A01063 万元 其他损失 A01064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 广电、体育、气象、林草、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10 -逻辑关系:1.A01007≥A01008,A01007≥A01009,A01007≥A01010,A01007≥A01011,A01007≥A01012,A01007≥A01013,A01007≥A01014,A01007≥A01015,A01007≥A01017,A01007≥A01018,A01007≥A01019≥A01020,A01010≥A01011,A01013=A01014+A01015,A01014≥A01016;2.A01021≥A01022≥A01023,A01024≥A01025≥A01026,A01027≥A01028≥A01029;3.A01030≥A01031,A01032≥A01033,A01034≥A01035,A01030≥A01032≥A01034,A01031≥A01033≥A01035,A01038≥A01039,A01038≥A01040,A01041≥A01042,A01041≥A01043;4.A01058=A01059+A01060+A01061+A01062+A01063+A01064。- 11 -
(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 1 住房及家庭财产)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表 号:A02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农村居民住房 — —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A02001 户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A02002 间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A02003 户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A02004 间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 A02005 户 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 A02006 间 农村居民住房经济损失小计 A02007 万元 二、农村居民家庭财产 — —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A02008 万元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A02009 万元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A02010 万元 农村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A02011 万元 三、城镇居民住房 — —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A02012 户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A02013 间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A02014 户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A02015 间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 A02016 户 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 A02017 间 城镇居民住房经济损失小计 A02018 万元 四、城镇居民家庭财产 — —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 A02019 万元 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A02020 万元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A02021 万元 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A02022 万元 五、住房及家庭财产损失合计 A0105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 报表一并上报。- 12 -2.本表含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房,在建居民住房。3.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 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 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 **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4.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不含住房、土地损失;文物(如书画、古玩)等因难以准确衡量实际价值, 不作统计;个人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因难以准确确定数量,不作统计;宠物、金融资产等也不作统 计;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农业机械等若只作家庭自用时,计入本表。逻辑关系:1.A02002≥A02001,A02004≥A02003,A02006≥A02005,A02013≥A02012,A02015≥A02014,A02017≥A02016;2.A02011=A02008+A02009+A02010;3.A02022=A02019+A02020+A02021;4.A01023=A02001+A02012,A01026=A02003+A02014,A01029=A02005+A02016,A01022=A02002+A02013,A01025=A02004+A02015,A01028=A02006+A02017;5.A01059=A02007+A02011+A02018+A02022。- 13 -
(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 2 农林牧渔)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表 号:A03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农业 — —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1030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A01031 公顷 农作物成灾面积 A01032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成灾面积 A01033 公顷 农作物绝收面积 A01034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A01035 公顷 受损农业生产大棚面积 A03001 公顷 农业经济损失小计 A03002 万元 二、林业 — — 草场受旱面积 A01036 公顷 草场过火面积 A03003 公顷 林地受灾面积 A01037 公顷 未成林造林地受灾面积 A03004 公顷 林地过火面积 A03005 公顷 林业草原经济损失小计 A03006 万元 三、畜牧养殖业 — — 因灾死亡大牲畜 A01039 头只 因灾死亡小牲畜 A01040 头只 因旱饮水困难大牲畜 A01042 头只 因旱饮水困难小牲畜 A01043 头只 因灾死亡家禽 A03007 只 圈舍损毁面积 A03008 平方米 饲草料损失 A03009 吨 畜牧养殖业经济损失小计 A03010 万元 四、渔业 — —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A01044 公顷 其中:海水养殖受灾面积 A03011 公顷 海水养殖业经济损失 A03012 万元 受损养殖设施经济损失 A03013 万元 渔业经济损失小计 A03014 万元 五、农林牧渔业损失合计 A01060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14 -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逻辑关系:A01060=A03002+A03006+A03010+A03014。- 15 -
(四)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 3 工矿商贸)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表 号:A04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工业 — —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A01045 个 工业经济损失小计 A04001 万元 二、**和零售业 — — 受损**和零售网点数量 A04002 个 **和零售业经济损失小计 A04003 万元 三、住宿和餐饮业 — — 受损住宿和餐饮网点数量 A04004 个 住宿和餐饮业经济损失小计 A04005 万元 四、金融业 — — 受损金融网点数量 A04006 个 金融业经济损失小计 A04007 万元 五、工矿商贸经济损失合计 A01061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金融监 管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 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逻辑关系:1.A01046≥A04002+A04004+A04006;2.A01061≥A04001+A04003+A04005+A04007。- 16 -
(五)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 4 基础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表 号:A05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交通运输 — — 受损公路长度 A01047 千米 阻断公路长度 A05001 千米 受损铁路长度 A05002 千米 受损水运航道长度 A05003 千米 受损机场数量 A05004 个 交通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05 万元 二、通信 — —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A01048 皮长公里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A01049 个 通信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06 万元 三、电力 — —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A01050 千米 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 A01051 台套 电力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07 万元 四、水利 — — 受损水库数量 A01052 座 受损水电站数量 A05008 座 受损堤防长度 A01053 千米 其中:受损海堤长度 A05009 千米 受损护岸数量 A05010 处 受损水闸数量 A05011 座 受损塘坝数量 A05012 座 水利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13 万元 五、市政 — — 受损市政道路长度 A01054 千米 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 A01055 千米 受损市政排水管网长度 A05014 千米 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 A05015 千米 市政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16 万元 六、农村生活设施 — — 受损村道长度 A05017 千米- 17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受损农村供水管网长度 A05018 千米 受损农村供电线路长度 A05019 千米 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20 万元 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 — — 受损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 A05021 处 受损工业园区排水管网长度 A05022 千米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 A05023 万元 八、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合计 A01062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应急 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逻辑关系:1.A01053≥A05009;2.A01062≥A05005+A05006+A05007+A05013+A05016+A05020+A05023。- 18 -
(六)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 5 公共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表 号:A06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教育 — — 受损学校数量 A01056 个 公共教育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A06001 万元 二、文化体育 — — 受损文化体育旅游机构数量 A06002 个 受损不可移动文物数量 A06003 处 公共文化体育旅游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A06004 万元 三、医疗 — — 受损医院数量 A06005 个 受损卫生机构数量 A06006 个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A06007 万元 四、公安 — — 受损公安基层所站数量 A06008 个 受损公安基层所站经济损失小计 A06009 万元 五、社会服务 — — 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 A06010 个 社会服务经济损失小计 A06011 万元 六、广播电视服务 — — 受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数量 A06012 个 受损广播电视传输线路长度 A06013 千米 受损广播电视设施数量 A06014 处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经济损失小计 A06015 万元 七、公共服务经济损失合计 A01063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体 育等部门等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 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受损不可移动文物只统计数量,不计经济损失。逻辑关系:1.A01057=A06005+A06006;2.A01063≥A06001+A06004+A06007+A06009+A06011+A06015。- 19 -
(七)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表 号:A07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本级启动响应时间 A07001 年-月-日-时 本级启动响应级别 A07002 级 本级财政已安排生活救助方向救灾资金 A07003 万元 本级已支出生活救助方向救灾资金 A07004 万元 本级已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 A07005 万元 本级已支出的救灾捐赠资金 A07006 万元 本级安排的帐篷数量 A07007 顶 本级安排的衣被数量 A07008 套 本级安排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A07009 个/件/台/套 本级发放的帐篷数量 A07010 顶 本级发放的衣被数量 A07011 套 本级发放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A07012 个/件/台/套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逻辑关系:A07005≥A07006。- 20 -(八)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表 号:B01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受淹乡(镇、街道)数量 B01001 个 受灾人口 B01002 人 因灾死亡人口 B01003 人 因灾失踪人口 B01004 人 因灾受伤人口 B01005 人 其中:因灾重伤人口 B01006 人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 B01007 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B01008 人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B01009 人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 B01010 人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B01011 人 其中: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B01012 人 倒塌房屋间数 B01013 间 其中:倒塌住房间数 B01014 间 倒塌住房户数 B01015 户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B01016 间 其中:严重损坏住房间数 B01017 间 严重损坏住房户数 B01018 户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B01019 间 其中:一般损坏住房间数 B01020 间 一般损坏住房户数 B01021 户 农作物受灾面积 B01022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 B01023 公顷 农作物成灾面积 B01024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成灾面积 B01025 公顷 农作物绝收面积 B01026 公顷 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 B01027 公顷 草场受旱面积 B01028 公顷 林地受灾面积 B01029 公顷 因灾死亡牲畜 B01030 头只 其中:因灾死亡大牲畜 B01031 头只 因灾死亡小牲畜 B01032 头只 因旱饮水困难牲畜 B01033 头只 其中:因旱饮水困难大牲畜 B01034 头只 因旱饮水困难小牲畜 B01035 头只- 21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水产养殖受灾面积 B01036 公顷 受损工业企业数量 B01037 个 受损商贸网点数量 B01038 个 受损公路长度 B01039 千米 受损通信线路长度 B01040 皮长公里 受损通信基站数量 B01041 个 受损电力线路长度 B01042 千米 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 B01043 台套 受损水库数量 B01044 个 受损堤防长度 B01045 千米 受损市政道路长度 B01046 千米 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 B01047 千米 受损学校数量 B01048 个 受损医院和卫生机构数量 B01049 个 直接经济损失 B01050 万元 其中:住房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 B01051 万元 农林牧渔业损失 B01052 万元 工矿商贸业损失 B01053 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 B01054 万元 公共服务损失 B01055 万元 其他损失 B01056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逻辑关系: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22 -
(九)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表 号:B02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本级启动响应次数 B02001 次 其中:一级响应次数 B02002 次 二级响应次数 B02003 次 三级响应次数 B02004 次 四级响应次数 B02005 次 已救助人口 B02006 人 需重建住房户数 B02007 户 其中:已重建住房户数 B02008 户 需重建住房间数 B02009 间 其中:已重建住房间数 B02010 间 需维修住房户数 B02011 户 其中:已维修住房户数 B02012 户 需维修住房间数 B02013 间 其中:已维修住房间数 B02014 间 本级财政已安排生活救助方向救灾资金 B02015 万元 本级已支出生活救助方向救灾资金 B02016 万元 其中:已支出应急生活补助资金 B02017 万元 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B02018 万元 已支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B02019 万元 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B02020 万元 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 B02021 万元 下级已支出生活救助方向救灾资金 B02022 万元 其中:已支出应急生活补助资金 B02023 万元 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B02024 万元 已支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B02025 万元 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B02026 万元 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 B02027 万元 本级已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 B02028 万元 本级已支出的救灾捐赠资金 B02029 万元 本级安排的帐篷数量 B02030 顶 本级安排的衣被数量 B02031 套 本级安排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B02032 个/件/台/套 本级发放的帐篷数量 B02033 顶 本级发放的衣被数量 B02034 套- 23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本级发放的其他救灾物资数量 B02035 个/件/台/套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逻辑关系:1.B02001=B02002+B02003+B02004+B02005;2.B02016≥B020017+B020018+B020019+B02020+B02021;3.B02022≥B020023+B020024+B020025+B02026+B02027;4.B02028≥B02029。- 24 -
(十)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表 号:B03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丙 乙 1是否为山区 B03001 —城镇人口 B03002 人 农村人口 B03003 人 儿童人数(18 岁以下) B03004 人老年人数(60 岁及以上) B03005 人城镇住户 B03006 户农村住户 B03007 户农村居民家庭住房钢结构比例 B03008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钢筋混凝土结构比例 B03009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砌体结构比例 B03010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木(竹)结构比例 B03011 %农村居民家庭住房其他结构比例 B03012 %常用耕地面积 B03013 公顷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组织填报、 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 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25 -
(十一)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表 号:C01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需冬春救助人口 C01001 人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C01002 万元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C01003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26 -
(十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表 号:C02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 C02001 年-月-日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 C02002 —已冬春救助人口 C02003 人 本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C02004 万元 上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C02005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27 -
(十三)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表 号:D01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与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等相 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 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D0100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02 性别 □ 1.男 2.女D01003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04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05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06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07 死亡/失踪类型 □ 1.死亡 2.失踪D01008 死亡失踪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09 死亡失踪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10死亡失踪原因 □ 1.江河洪水冲淹 2.山洪冲淹 3.崩塌埋压 4.滑坡埋压 5.泥石流冲埋6.地面塌陷 7.房屋倒塌 8.构筑物倒塌 9.落水 10.高空坠物 11.高处坠落 12.雷击13.雪崩 14.低温 15.树木倒压 16.森林草原火灾 17.救援救灾 18.其他原因D01011灾害种类 □ 1.洪涝灾害 2.干旱灾害 3.地质灾害 4.台风灾害 5.地震灾害 6.风雹灾害7.雪灾 8.低温冷冻灾害 9.沙尘暴灾害 10.森林草原火灾 11.海洋灾害 12.生物灾害D01012 抚慰金发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元D01013 抚慰金发放形式 □ 1.现金 2.一**D01014 领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15 领款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16 领款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17 领款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18 与死亡失踪人员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 D01019 致灾过程简要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 28 -
(十四)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月 表 号:D02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D02001 户主姓名_____________ D02002 户主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02003 户主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02004 家庭类型 □ 1.特困供养人员 2.低保户 3.返贫监测对象 4.其他困难户 5.一般户D02005 家庭人口_______人D02006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02007 住房间数_______间D02008 房屋结构 □ 1.钢结构 2.钢筋混凝土结构 3.砌体结构 4.木(竹)结构 5.其他结构D02009 受灾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D02010灾害种类 □ 1.洪涝灾害 2.干旱灾害 3.地质灾害 4.台风灾害 5.地震灾害 6.风雹灾 害 7.雪灾 8.低温冷冻灾害 9.沙尘暴灾害 10.森林草原火灾 11.海洋灾害 12.生物灾 害D02011 倒塌住房间数_______间D02012 倒塌住房面积_______平方米D02013 严重损坏住房间数_______间D02014 严重损坏住房面积_______平方米D02015 一般损坏住房间数_______间D02016 一般损坏住房面积_______平方米D02017 恢复重建资金发放金额_______万元D02018 恢复重建其他投入折款_______万元D02019 恢复重建资金发放形式 □ 1.现金 2.一**- 29 -
(十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 20 年 表 号:D03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 号 有效期至:2027 年 3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当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D03001 户主姓名___________ D03002 户主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03003 户主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03004 家庭类型 □ 1.特困供养人员 2.低保户 3.返贫监测对象 4.其他困难户 5.一般户D03005 家庭人口________ D03006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03007 一卡(折)通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03008灾害种类 □ 1.洪涝灾害 2.干旱灾害 3.地质灾害 4.台风灾害 5.地震灾害 6.风雹灾 害 7.雪灾 8.低温冷冻灾害 9.沙尘暴灾害 10.森林草原火灾 11.海洋灾害 12.生物灾 害D03009 需救助人口_____人D03010 已发放救助款___________元D03011 已发放救助物资折款___________元D03012 救助资金发放形式 □ 1.现金 2.一**- 30 -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灾害种类1.洪涝灾害:指因降雨、降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引发江河洪水、渍涝、 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江河 洪水、山洪、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二级灾种。 江河洪水灾害:指因暴雨或者堤坝决口溃口、上**洪泄洪等引起江河水量迅增、水位 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山洪灾害:指山丘区由降雨诱发的急涨急落的溪河沟道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 然灾害。山洪中泥沙石等固体物质含量较少,因灾遇难人员多呈溺亡特征,建(构)筑物受 损以冲刷与淹没为主。 冰凌洪水灾害:指由于冰凌阻塞形成冰塞或者冰坝**上游来水,导致上游水位壅高, 当冰塞溶解或者冰坝崩溃时槽蓄水量迅速下泄形成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融雪洪水灾害:指形成由冰融水和积雪融水为主要补给来源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 失的自然灾害。 城镇内涝灾害:指由于强降水或者连续性降水、海水倒灌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 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2.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 量减少,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自然灾害。3.台风灾害:指热带或者副热带海洋上生成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暴 雨、风暴潮、巨浪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 害。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4.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 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二级 灾种。 大风灾害: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者瞬时风速达 到一定速度或者风力的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冰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控制下,从雷雨云中降落的冰雹,对生命财产和农业生产等造 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龙卷风灾害: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 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雷电灾害:指因雷雨云中的电能释放,直接击中**、牲畜、建(构)筑物、基础设施 等,以及因雷电直接引发的建(构)筑物火灾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5.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者因- 31 -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者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 活的自然灾害。6.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 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自然灾害。7.沙尘暴灾害:指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千米,对生命 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8.地震灾害:指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强烈地面震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 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毁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 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对生 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 震级填写。9.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 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二级灾种。 崩塌灾害: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 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滑坡灾害: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 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泥石流灾害:指山区沟谷中或者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 量泥沙石块的混合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泥石流中泥沙石等固体物质含量较多, 因灾遇难人员多呈淤埋或者重压窒息死亡特征,建(构)筑物受损以冲击与淤埋为主。 地面塌陷灾害: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 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裂缝灾害: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导致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 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面沉降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 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10.海洋灾害: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者激烈变化,在海上或者海岸发生,造成生 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二级灾种。 风暴潮灾害: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强冷空气等强烈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造成 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海浪灾害:指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产生海浪作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通常, 有效波高达 4 米以上的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海冰灾害:指由海冰引起的影响到人类在海岸和海上活动和设施安全,造成生命财产损 失的自然灾害。- 32 -海啸灾害: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者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的灾害。11.森林草原火灾: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内和草原上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草原、 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草火燃烧现象。12.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者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 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以及因野生动物(不包括动物园饲养管理的动物)活动造成人 员伤亡或者农牧业、家庭财产等损失的灾害。
(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含附表 1-5)及年报表指标1.灾害发生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者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 日和 24 小时制填写。2.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 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3.受淹乡(镇、街道)数量:因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者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镇、 街道)数量。4.受灾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伤亡失踪、房屋倒损、财产损失、转移安置、需 生活救助,以及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者影响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5.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以及因灾受重伤 7 日内经抢救 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 导致牺牲(殉职)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6.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 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 计在内。7.因灾受伤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功能性或者器 质性损伤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其中,重伤指因灾造成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 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功能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对于救援救 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8.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影响(如接收到灾害预警等),提前转移到 安全区域,风险解除后即可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受台风影响从 海上回港且无需安置的避险人员。当实际受灾不能返家或者避险转移超过一定时限(一般为2 日),且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 的,应当将紧急避险转移人口转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统计。同一灾害过程中,同一人员多次 进行紧急避险转移的,不重复统计。9.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 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 33 -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含 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不能居住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蓄滞洪区运用转移人 员;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转移 至安全区域,短期内(一般超过 2 日)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 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不存在交集。10.集中安置人口:指由政府直接组织并安置在学校、体育场馆、村(居)委会、宾馆、 搭建的帐篷区等指定场所,并提供饮食等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1.分散安置人口:指不是由政府直接安置,而是在政府帮助指导下通过投亲靠友、借 住租住房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2.集中安置点数量:指由政府安排的用于集中安置人员的学校、体育场馆、村(居) 委会、宾馆、搭建的帐篷区等指定场所的数量。13.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 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主要包括以下 5 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者短缺, 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②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者正在收获并**,且作为当前 口粮或者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或者作为主要经 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③因灾造成交通 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者被困,无法购买或者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 短缺;④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⑤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 3 天低于35 升),需政府进行救助(干旱灾害除外)。14.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 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 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5.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指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 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6.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属于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中的一类。指因干旱灾害造成 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 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者出资新增水源;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 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 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 15 天低于 35 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等。因气候或者其 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17.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者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 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 34 -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农村居民住房、城镇居民住房)和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工业、 公共服务等用途房屋),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以及活动房、工棚、简易房 等临时房屋。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 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牧区帐篷每顶按 3 间计算;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只知道使用面 积的,可用以下公式换算: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针对特定应用需求,可以参考建筑 面积 30 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下同。 房屋结构类型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底部 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木(竹)结构、其他结构(土木/石木结构、混杂结构、窑洞和其 他上述未包括的结构类型)。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①钢结 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梁、柱、桁架。②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 ③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 或者木屋架;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 结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下部承重结构包括底部框架、抗震墙、墙梁等,上部承 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楼板、梁、屋面板等。④木(竹)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 架。⑤其他结构,土木/石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石墙、木屋架,窑洞的主要承重结构为 墙体、拱顶。18.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者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 措施、大修或者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 复的牧区帐篷。 严重损坏房屋主要表现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多数构件损坏,承重墙、柱有明 显歪闪或者局部倒塌,少数或者部分承重墙面、承重柱体损坏(酥碎、明显裂缝等),楼、 屋盖大多数承重构件损坏,多数非承重构件损坏。其中,“大多数”可参照“>2/3”,“多数” 可参照“>1/2”,“部分”可参照“1/3~1/2”,“少数”可参照“1/10~1/3”,下同。19.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 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 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 一般损坏房屋主要表现为:地基基础基本保持稳定,基础少数构件损坏,楼、屋盖部分 承重构件损坏,部分非承重构件损坏。 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塌损坏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 复统计。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住房和一般损坏住房,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住房户数 一栏,在一般损坏住房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住房的间数统计在倒塌住房一栏,一般损坏 住房的间数统计在一般损坏住房一栏。20.户数:以户籍登记户数为准。21.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 35 -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2.家庭耐用消费品: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并且用于生活消费的物品。主要 统计家具、家电、家庭用车等。23.其他财产:包括家庭装修、室内装饰等。24.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一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含成灾、绝收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 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 计,在年报中应当累计统计,下同。 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 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蔬菜、棉花、油料、麻类、糖 料、烟叶、茶叶、水果等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25.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在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三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含绝收 面积)。26.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在成灾面积中,因灾减产八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27.草场受旱面积:指牧区因降水不足影响牧草正常返青或者生长的草场面积。28.林地受灾面积:指因自然灾害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生态公益林、经济林、薪炭林 等林地遭受毁损的面积。29.未成林造林地: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验收合格后,未达到成林 年限的林地。30.草场过火面积:指遭受火烧的草场面积。31.林地过火面积:指遭受火烧的林地面积。32.因灾死亡牲畜: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牲畜数量,主要包括牛、马、 驴、骡、骆驼、牦牛等大牲畜和羊、猪等小牲畜数量。不包括家禽。33.因旱饮水困难牲畜:指以干旱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饮用水获取困难的牛、马、驴、 骡、骆驼、牦牛等大牲畜和羊、猪等小牲畜数量。不包括家禽。34.家禽:为了经济或者其他目的驯养的禽类,主要包括鸡、鸭、鹅等。35.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因灾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 10%以上的养殖面积。水产养 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36.农业生产大棚: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37.工业企业数量: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个数。38.受损商贸网点数量:指**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等网点数量。39.**业:指向其他**或者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等批量**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济与代理的活动。40.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 36 -最终消费者的**活动,以及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活动,还包括在同 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的店铺等。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 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 **不作为零售活动。41.住宿业:指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不包括主要按月或者按年长期出租 房屋住所的活动。42.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 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43.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44.受损公路长度:指因灾损毁的国道、省道等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的里程数。45.阻断公路长度:指因灾造成桥梁、涵洞、高边坡等严重垮塌及其他损毁,导致公路 阻断的里程数。46.受损铁路长度:指因灾损毁的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的里程数。47.受损水运航道长度:指因灾损毁的水运航道的里程数。48.受损机场个数:指因灾造成机场受损的个数。49.受损通信线路长度:指因灾造成通信光缆和电缆损毁的长度。50.受损通信基站数量:指因灾造成通信基站损毁的数量。51.受损电力线路长度:指因灾导致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损毁的长度。52.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指因灾导致输电、变电、配电和各种特殊用途电气设备损毁 的台套数。53.受损水库数量:指坝体、溢洪道、输水涵洞、闸门等部位因自然灾害损毁,影响正 常运行的水库座数。54.受损水电站数量:指坝体、溢洪道、输水涵洞、闸门等部位因自然灾害损毁,影响 正常运行的水电站座数。55.受损堤防长度:指因灾造成渗水、滑坡、裂缝、坍塌、管涌、漫溢等影响防洪安全 的堤防长度。56.受损护岸数量:指因灾造成损毁的保护防洪堤防的护岸工程的处数。57.受损水闸数量:指因灾造成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防洪(潮)闸的座数。58.受损塘坝数量:指因灾造成损毁的塘坝(含拦泥坝、淤地坝)的座数。59.受损市政道路长度:指因灾造成市政道路损毁的里程数。60.受损市政供水管网长度:指因灾造成市政供水管网损毁的里程数。61.受损市政排水管网长度:指因灾造成市政排水管网损毁的里程数。62.受损市政供气供热管网长度:指因灾造成市政供气供热管网损毁的里程数。63.受损村道长度:指因灾损毁的村道里程。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 37 -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64.受损农村供水管网长度:指农村地区因灾造成集中建设的供水管网损毁的里程数。65.受损农村供电线路长度:指农村地区因灾造成集中建设的供电线路损毁的里程数。66.受损学校数量:指因灾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损毁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 等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机构的数量。67.受损文化体育旅游机构数量:指因灾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场地场馆等损毁的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客中心、游乐场等机构的数 量。68.受损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指因灾造成文物本体、附属文物、周边环境等损毁的各级 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69.受损医院数量:指因灾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损毁的医院的数量。医院包括综 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等。70.受损卫生机构数量:指因灾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损毁的卫生机构的数量。卫 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 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等。71.受损公安基层所站数量:指因灾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损毁的公安派出所、监 管场所、公安检查站、社区警务室等的数量。72.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指因灾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损毁的社会福利院、敬 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城乡社区服务站点、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救助管 理站、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的数量。73.受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数量:指因灾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房等损毁的广播电 视公共服务机构的数量。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广播电视台、发射台、监测台、有线电 视网络公司(台、站)、乡镇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服务网点等。74.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者丧失所造成的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救援救灾、生 产生活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 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三)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年报)表指标1.本级启动响应时间:指本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时间。采用公历填写。2.本级启动响应级别: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响应级别,填 写一级、二级、三级或者四级。3.本级启动响应次数:指本年度本级政府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次数。对于一次灾害过 程启动多级应急响应的,应当分别计次数。- 38 -4.本级财政已安排生活救助方向救灾资金:指本级政府财政列支的用于本地区自然灾 害生活救助工作的资金数额。不包括冬春救助资金。5.本级已支出生活救助方向救灾资金:指本级政府已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数 额(包括上级拨付的)。6.下级已支出生活救助方向救灾资金:指下级各级政府已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 金之和。其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不统计下级指标;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计该地(市) 所辖县级行政单位指标之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计该省所辖地(市)级、县级行政单位指 标之和。7.已支出应急生活补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受灾人员应急生活补助和紧急转移安置,解 决受灾人员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8.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指已经发放给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慰问金。9.已支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灾后过渡期基本生活困 难的资金数额。10.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 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人员维修损坏房屋的资金数额。11.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指已经用于帮助因旱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 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数额。12.本级已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级政府已接收的来自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和社会组织向本地区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数额。13.本级已支出的救灾捐赠资金:指本级政府所接收救灾捐赠资金中列支的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资金数额。14.已救助人口:指因遭受自然灾害得到应急生活补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 生活救助、恢复重建补助、旱灾救助等各类生活救助的人员总数。不包括冬春救助人数。15.需/已重建住房户数:指倒塌或者严重损坏居民住房中需要/已经重建的家庭数 量。16.需/已重建住房间数:指倒塌或者严重损坏居民住房中需要/已经重建的房屋间 数。17.需/已维修住房户数:指一般损坏居民住房中需要/已经维修的家庭数量。18.需/已维修住房间数:指一般损坏居民住房中需要/已经维修的房屋间数。19.本级安排的帐篷/衣被/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 救助的帐篷/衣被/其他救灾物资数量(不包括上、下级安排的)。20.本级发放的帐篷/衣被/其他救灾物资数量:指本级政府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发 放的帐篷/衣被/其他救灾物资数量(包括上级调拨下发的)。
(四)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指标- 39 -1.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崎岖的高原。2.城镇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3.农村人口:指居住在农村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4.儿童人数:年龄在 18 岁以下的全部常住人口。5.老年人数:年龄在 60 岁及以上的全部常住人口。6.城镇住户:指城镇常住户。7.农村住户:指农村常住户。8.农村居民家庭住房钢结构比例:指农村居民住房中钢结构房屋间数占总房屋间数的 比例。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竹)结构及其他结构住房比例计算方法同上。9.常用耕地面积: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 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 上的土地。在统计口径上包括南方小于 1 米、北方小于 2 米宽的沟、渠、路和田埂;不包括 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 25 度以上的坡耕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的成片或者零 星土地,处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退耕计划内但临时耕种的土地。
(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已)救助情况统计表指标1.需冬春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次年春 季予以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2.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计划安排的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3.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指本级政府解决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需上级政府帮助 解决的资金数额。4.已冬春救助人口: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已经得到政府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 人口)。5.本级财政已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已安排的财政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6.上级财政已安排资金:指上级各级政府已安排的财政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总和。
(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指标1.户口所在地:指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 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2.死亡/失踪类型:按实际情况标注死亡或者失踪。3.死亡失踪地点:指人员因灾死亡或者失踪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 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组(自然村)。4.死亡失踪时间:指人员因灾死亡或者失踪的具体日期。5.死亡失踪原因:指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的直接原因。死亡失踪原因包括 (可多选): (1)江河洪水冲淹,指因江河洪水、中小河流冲淹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40 -(2)山洪冲淹,指因山洪直接冲淹,或者由其引发的房屋或者构筑物倒塌埋压造成人 员死亡或者失踪; (3)崩塌埋压,指因岩土体坠落翻滚等直接撞击埋压,或者由其引发的房屋或者构筑 物倒塌埋压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4)滑坡埋压,指因山体滑坡直接埋压,或者由其引发的房屋或者构筑物倒塌埋压造 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5)泥石流冲埋,指因泥石流直接冲击埋压,或者由其引发的房屋或者构筑物倒塌埋 压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6)地面塌陷,指因地面岩土体向下陷落形成凹陷、坑洞或者裂缝,或者由其引发的 房屋或者构筑物倒塌埋压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7)房屋倒塌,指因自然灾害引发房屋倒塌砸中或者埋压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8)构筑物倒塌,指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围墙、道路、水坝、水井、水塔、桥梁、隧道、 烟囱、路灯、线杆等构筑物倒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9)落水,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人员落水溺亡或者失踪; (10)高空坠物,指因强风、强降雨等自然因素导致建筑物的悬挂物、外层建筑材料、 装饰品、搁置物等脱落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11)高处坠落,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人员从建筑物、构筑物等高处坠落死亡或者失 踪,或者因被强风卷至空中坠落导致死亡或者失踪; (12)雷击,指因雷电击中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13)雪崩埋压,指因雪崩直接埋压,或者由其引发的房屋或者构筑物倒塌埋压造成人 员死亡或者失踪; (14)低温,指因低温冷冻或者雪灾等导致**失温死亡; (15)树木倒压,指因强风、强降雨等自然因素导致树木倒伏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16)森林草原火灾,指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17)救援救灾,指在开展抢险救援救灾时造成的工作人员死亡或者失踪; (18)其他原因,指除上述原因外,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或者失踪,填报时 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原因。6.领款人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7.与死亡失踪人员关系:指抚慰金领取人员与死亡失踪人员的亲缘关系。
(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指标1.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无户籍但在此户居住超过半年的人口数。2.家庭住址:指户主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3.受灾时间:指因灾导致家庭住房倒塌或者损坏的时间。采用公历填写。4.恢复重建资金发放金额:指受灾地区政府发放给受灾家庭的恢复重建资金数额。- 41 -5.恢复重建其他投入折款:指受灾家庭房屋在重建或者修复过程中,由政府投入的人 工、材料等非资金类救助的折款。
(八)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指标1.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无户籍但在此户居住超过半年的人口数。2.家庭住址:指户主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3.需救助人口:指本户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次年 春季予以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4.已发放救助款: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政府已经直接发放给本户需救助人口的用于 救助的资金数量。5.已发放救助物资折款: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政府已经直接发放给本户需救助人口 的用于救助的救助物资折款金额。- 42 -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一)报送内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台风灾害、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 灾、沙尘暴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 受灾情况和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及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 范围等情况;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情况,房屋及家庭财产、基础设施、农林牧渔、工矿 商贸、公共服务等损失情况;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乡(镇、街道)、村(社区)报送灾情所使用的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可参考本制度正文 第三和第四部分的相关内容。
(二)报送要求1. 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自然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分为初报、续报、核报。 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社区)应当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干旱灾害,在旱 情初露,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村(社区)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 情况后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于启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24 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 害发展过程中,每 24 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 程结束。对于干旱灾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村(社区)、乡(镇、街道)每 10 日至少续报 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 5 日至少续报一次。 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村(社区)应当在 2 日内 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 2 日内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旱灾过程中该指标的累计值。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塌损坏房屋情况,村(社区)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 口一览表》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并会同自然灾害快报上报乡(镇、街道),乡 (镇、街道)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2. 自然灾害年报 反映全年(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村(社 区)应当在每年 9 月下旬开始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于9 月 30 日前将年报(初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 10 月 10 日前汇总上报 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 12 月 31 日前将年报(核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 于次年 1 月 5 日前汇总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43 -3. 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 12 月至次年的 5 月(一季作 物区至次年的 7 月)。 每年 9 月开始,村(社区)应当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 内受灾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于 10 月 10 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村(社区)报表后,应当及时 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 10 月 20 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在下年的 3—5 月(一季作物区为 3-7 月)期间,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村(社区)应 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写《受灾人员 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于 5 月 20 日(一季作物区为 7 月 20 日)前报乡(镇、街 道)。乡(镇、街道)在接到村(社区)报表后,应当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5 月 25 日(一季作物区为 7 月 25 日)前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报送方式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 系统”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 应当做好电话记录备案。 乡(镇、街道)向县级上报灾情时,应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告。特 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先报告, 并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四)报送人员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管理相 关工作的人员,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灾害信息员。- 44
-六、附 录
(一)附则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建立灾情统计评估和通报制度,对各 地报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调查、统计、核定、报告灾情的,予以表 扬;对报灾不实或者延误报灾时间,造成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2.如实报告灾情受到阻拦时,应急管理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 可越级报告。对如实反映情况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查处。3.本制度由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国 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4.本制度发至乡(镇、街道)级。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年度、季度、月度灾情汇总数据。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年度、季度、月度灾情汇总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