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建立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加快推进“县管校聘”和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教师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健全教师校长调配、轮岗交流机制,强化师德师风约束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教职工,包括全区教育系统所有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由区委编委办牵头,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即按师生比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不足200人的村小教学点按照班师比不低于1:1.7,乡镇公办幼儿园(含村小附设幼儿园)按照每班“两教一保”(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核定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数和聘用教师控制数总量,总体不超过上级下达的编制数。区教育局根据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各学校并报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动态的核编机制,根据生源的变化情况,每两年核定一次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第五条 定期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整治并消除“吃空饷”现象。
第六条 学校要盘活现有教师资源存量,原则上不能聘请临时教学人员。确因教师病假、产假、支教等需要聘请临时专任教师的,教学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并按政策购买社会保险。
第三章 师德师风
第七条 学校要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引导教职工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健全教职工理论学习制度,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职工头脑,认真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校长(园长)为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以学习《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鼎城区教师‘二十不准’》等系列文件为重点,引导教职工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定期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轮训,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第九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政治纪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人物,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歪理邪说和低级庸俗文化。
第十条 教职工要遵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上课(上班)期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迟到、早退或旷工;
(二)上网玩游戏、看影视剧、炒股;
(三)在学校教室等公共场所抽烟;
(四)上课接打电话;
(五)在工作日喝酒、打牌;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湘教通〔2019〕270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为人师表,注重仪容仪表,衣着得体、整洁、大方。
第四章 教师补充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招聘。区教育局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编制余缺情况,结合学校生源、班级变化和学科教师结构等因素,拟定每年的教师招聘计划,报区编委会审批。教师招聘主要采取公开招聘和区外在编教师选调的方式,并由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定向培养。区教育局根据全区教师需求及上级乡村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政策,拟定每年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报区委区政府审批,按省教育厅下达的培养计划,落实乡村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
第五章 聘用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学校试行教职工聘用制,原则上坚持专业对口,因事设岗、按岗选人、双向选择,待聘、落聘人员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限期办理辞职手续。缓聘人员可以高职低聘。
第十七条 教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奖惩、培训、聘任和岗位、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教职工当年未参加年度考核或不予考核的和考核不合格的,按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发放当年年终绩效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奖励制度。每年评选一批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先进教育工作者、最美乡村教师,评选一批“三名工程”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调配、辞职和解聘
第十九条 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调配工作原则上每年暑期进行。新补充的教师,签订服务期5年的聘用合同。新教师服务期满5年调出区外、辞职的,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服务期未满5年的不得申请调出。新补充的农村教师,至少在我区农村学校服务3年;新补充的城区教师,5年内至少在农村学校交流工作2年。公费定向师范生农村学校服务期按培养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辞职。教职工辞职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按流程报教育主管部门。未履行辞职手续离岗的视为擅自离岗。教职工辞职原则上在学年结束后办理,辞职申请必须提前1个月报学校,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报人社部门解除申请人的人事聘用关系。辞职人员辞职后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转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解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予以辞退(解聘)。辞退(解聘)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转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七章 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须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第八章 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重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教师须至少累计获得360学分。教师培训学分取得情况将与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挂钩,并作为校(园)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校本培训制度。教师任职学校是教师专业成长与发展的重要基地,校长是教师校本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必须制定以五年为一周期的校本培训规划,并按规划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落实好《鼎城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培训,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第九章 考勤与请假、休假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正常的考勤制度,书面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考勤记录的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有事、有病报告和批准制度,不得无故不上班。有事、有病不报告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越权批准本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病假的视为“吃空饷”查处。
第三十一条 请假和请假手续。根据区两办《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休假的通知》(常鼎办发〔2014〕4号)文件精神,工作日期间工作人员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单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单位。因公请假,应出具因公请假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申请,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因私请假,离开单位前须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请假审批手续按《2019年鼎城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病、事、休假流程》进行办理。各单位要妥善保存请假审批手续和销假记载。
第三十二条 事假审批权限。各学校工作人员事假1周以内由校(园)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学校校(园)长同意后,报人事股审批。乡镇中学、区属学校校长(园长)、书记请假,由局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病假审批事项。工作人员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请病假1周以内的,由学校校(园)长审批;病假1周以上2个月以内的,由人事股审批;病假2个月以上的,由区人社局审批。
病假一般于医疗机构就诊后1天内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到单位请假。突发性危重疾病先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法定假期。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婚假、丧假、产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假期。
(一)婚假。工作人员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的婚假。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婚假包括法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工作人员配偶和直系亲属死亡的,享有3天的丧假。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另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女教职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包括法定假。男方护理假20天。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报人事股审批。
(四)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 休假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在法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待遇,假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请假前的工作量考核发放。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工作满10年的,按10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80%计发。
2.工作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3.重症、绝症以及精神病患者,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基本)工资,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4.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应当视同其正常工作并支付其工资。
5.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发放方案执行。病假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各单位可视情况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2.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3.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发放方案执行。
第十章 退休、病退和退职
第三十六条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不得延迟退休。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职工,可以自愿申请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退休,继续从事高级职称所对应的专业课堂教学工作,达到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能够胜任并保证教学质量的,可以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第三十七条 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教职工,经区人社部门组织鉴定后,根据其社保缴费年限(15年以上)等条件,办理病退或退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符合条件的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男年龄未满50周岁,女年龄未满45周岁或参加工作未满10年),办理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