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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文时间:2023-07-0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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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实施编码:430703006410190A20900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三、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机关

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四、受理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报表

2、改动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2、经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3、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4、项目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5、项目总平图、生产工艺及流程图(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6、需改动的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7、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览表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8、压力容器合格证、压力容器检验资料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六、咨询方式

鼎城区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736-7355112。

 

 

 

 

 

 

七、办理流程

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