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一、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实施编码:430703006410190A20900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三、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机关 | 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四、受理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报表
2、改动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2、经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3、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4、项目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5、项目总平图、生产工艺及流程图(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6、需改动的设备明细表(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7、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览表(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8、压力容器合格证、压力容器检验资料(原件1份,需提供电子材料)
六、咨询方式
鼎城区政务中心,咨询电话:0736-7355112。
七、办理流程

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