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二)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两位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食品案,本局分别于2024年5月13日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5月14日在常德日报分别刊登了《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认领公告(2024年第1号)》;2024年5月20日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5月21日在常德日报分别刊登了《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认领公告(2024年第2号)》,告知涉案货物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由于该批货物属易变质冷冻肉食品且不宜长期保存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公告后仍无货主认领,本局依据《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请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本局依法对涉案冷冻肉食品进行销毁。
2024年11月28日,本局依据《罚没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两批冷冻肉食品依法予以销毁,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常鼎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2号)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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