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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房屋维修基金
来信人 施** 来信日期 2019-05-04
信件索引号 201905040841333263
信件内容
领导好,请问开发商代缴维修基金是否合规合法,如果合规合法只提供收据没有提供维修基金发票是否合规合法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区房管局 回复日期 2019-05-06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先将相关文件通知公布如下:

常德市房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常房发[2011]15号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 房屋出售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与购房人明确维修资金缴存事项。房屋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自行到管理中心缴存,售房单位不得代收代缴。

第七条维修资金分为首期缴存和续补缴存。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别墅或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其它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缴存。维修资金使用余额低于首期归集总额的30%时,由业主续补缴齐至首次缴存金额。未按规定补齐的,该房屋不得进行产权交易。

房屋建安造价成本(以常德市造价管理站发布为准)变动超过15%时,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相应作同幅度调整。调整标准经过调研、听证等程序后确定,并由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之前,应在管理中心窗口将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在窗口打印缴款凭据。维修资金缴存凭据统一采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常德市房屋维修资金专用缴款凭据》(以下简称缴款凭据)。

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先期缴存尚未出售的房屋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后,再到管理中心办理缴款账户更名手续。

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提交维修资金缴款凭据。

鼎城区房管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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