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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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关于小区楼顶琉璃瓦砸坏小车赔偿的问题 | ||
来信人 | 莫** | 来信日期 | 2020-05-06 |
信件索引号 | 202000064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本人是捌海常德公馆小区业主,2020年5月5日早上8:00时左右,准备开车外出,发现停在小区北门外围停车位内的汽车被楼顶掉落的琉璃瓦砸坏,同时被砸的车辆有5辆,均有不同损坏情况,我们几位车主第一时间把情况反映给物业,物业曾姓负责人承认楼顶琉璃瓦有维护不到位的情况,但拒绝赔偿我们几位车主的损失,态度非常恶劣,并告诉我们可以打110报警或向区物管理科投诉。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小区楼顶琉璃瓦已发多掉落事件,这一安全隐患物业一直未引起重视,如果说砸坏汽车是小事,不要等到砸伤砸死人了,就无法挽回了。 希望有关部门能督促物业公司对这一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协调几位被砸车辆车主与物业公司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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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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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区住房保障中心 | 回复日期 | 2020-05-08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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