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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村民劳务开票应减税的建议
来信人 李** 来信日期 2023-10-11
信件索引号 202300052
信件内容
我单位派驻脱贫村工作队,因生活不便,聘请了当地老农帮忙做饭,一日三餐每月劳务费1500元。到税务局开票,却要求先扣税20%,由此加重了农民负担。虽有政策先征后返,但老农操作不灵,难以接受。 建议:对于群众零工收入,累计全年不超过6万元的(参照工薪阶层),免收个人所得税。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税务局 回复日期 2023-10-11
办理结果

李科委员:

您好!来件收悉,现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改革的制度性安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该政策有明确的适用范围:1.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2.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您所提的群众零工劳务报酬收入,不属于以上适用范围。

因此,您所提的建议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在税费征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您所提的群众零工劳务报酬收入,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应预缴税额=(收入-减除费用)×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按20%计算。您信中反映的农户每月劳务费1500元,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由你单位支付所得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预缴税额为:(1500-800)×20%=140元。次年汇算清缴时,根据汇算清缴情况按照规定享受退税。若农户不会操作,可以前往附近办税大厅,办税人员会给予“一对一”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鼎城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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