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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咨询农村土地出租、转让、承包等问题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24-05-01
信件索引号 202400052
信件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户的田土、鱼塘等以及宅基地个人或村委是否可以卖给本组、本村以外的人?为什么?若违反法规,怎样处理?村委作为农村土地发包方,有什么监管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后,举家外迁户的原承包地、宅基地等是否应当收回分配给少地或无地户(退田还湖移民)?为什么?农村有这样一种现象,举家外迁户的原承包地、宅基地都被其兄弟姐妹等亲属占用了,土地的农补、土地出租、流转等所得收益都归其所得,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这种现象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有田土的户田土越来越多,有的户(退田还湖移民)一分地也没有,有失社会公平正义,这种现象负面影响大,集体土地有私有化的倾向,镇党委政府、村委对这种情况有监管责任吗?
农村集体资产、机动田土、水面等出租,集体土地出让或变为建设用地,需经哪些法定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吗?为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等,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村委干部和村小组长能决定吗?为什么?
谢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鼎城区农经站 回复日期 2024-05-06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来件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户的田土、鱼塘等以及宅基地,个人或村委是否可以卖给本组、本村以外的人?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后,举家外迁户的原承包地、宅基地等是否应当收回分配给少地或无地户(退田还湖移民)?

答:举家进城落户的承包地不得强制退出,可引导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1.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承包期满后,中央《长久不变的意见》再延长30年不得打乱重分。

3.2014年国家户籍改革,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农村有这样一种现象,举家外迁户的原承包地、宅基地都被其兄弟姐妹等亲属占用了,土地的农补、土地出租、流转等所得收益都归其所得,这样做合法吗?

答:1.承包地可以转让,但要经发包方同意,依据《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规定。

四、农村集体资产、机动田土、水面等出租,集体土地出让或变为建设用地,需经哪些法定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吗?

答:农村集体资产、机动田土、水面等出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等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村委干部和村小组长能决定吗?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等由属于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干部和村民小组不能个人决定。

张少兵先生,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相关问题的政策和法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宅基地方面的政策,找当地乡镇联审联批办公室进行政策咨询;集体土地出让变为建设用地的程序向区自然资源局咨询。

鼎城区农经站土地股,联系人及电话:周泽民,15173633910。

鼎城区农经站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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